借款合同违约金多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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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的违约金意思就是合同一方未能如期按照合同上约定
的要求还款或是完成其他义务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需要按照合同上书写的违约金金额赔付给对方的损失费用。
当然,一些合同上面不会直接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而是写明了具体赔付的方案或计算方法,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上任务的那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以下几个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内容,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可以不说明具体金额,而是写下具体的赔偿方案或赔款的计算方法。
比如小云和小机为合同甲乙两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约定如果小云租借小机的房屋一年,但如果超过两个月不给房租的话,除了补交房租外,还需要付违约金200元。
这种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是可以的。但小机也可以不约定实际金额,以具体方式进行计算。比如,若果小云超过两月不给房租,就要按照原本房租的110%来偿还拖欠的房租。这种按照计算方法的赔付也是可以的,只看双方的需求是怎么样的。
(二)即使合同内白纸黑字写明赔偿违约金的金额,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仍有权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是减少的调控。
比如当合同上写的违
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的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
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姜颖
痴巍澎歉呼,
我国法律尚未就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规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
本
合同的权利并不妨碍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
.
文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求教于大家,
系中违约金势必成为用人单位约束人才流动的手段影响社会
,
,
.
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应在劳动合同中禁止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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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问题及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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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还有的学者主张应限制违约金,
,
认为在劳动者违
违约金作为《同法》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是违约救济的规合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
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予以有效的保护,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一定的合理,
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
川违约金不仅具有担保债务履'
性
.
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性质我国应只承认限制性的赔偿性违.
行的职能而且对于一方违约后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制裁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摘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
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 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金的问题》是一篇好文章,感觉写的不错,改掉错别字就发到了,为了大家阅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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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金的问题,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金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比之下,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这样规定无疑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2、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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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
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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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我们在经济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逾期付款等情况,但逾期付款如何计算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现将法律规定作一总结如下:
1、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