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8]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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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日期:2008-12-29 17: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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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日期:2008-12-29 17: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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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
鄂人2008.21号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
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
鄂人2008.21号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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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鄂人[2007]29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 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
(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
2001>2006>1982>1983>1978>郑人职〔2008〕66号
郑人职?2008?66号
关于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及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 今年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严格按照我省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审核结构比例,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的办法。高校、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2]30、31号文件执行,其它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4]82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修改和上报工作。市直各单位结构比例审核截止到9月5日。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程序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8]29号)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进一步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单位推荐工作要实行职
浙政发〔2008〕38号 耕地占用税文件
浙政发〔2008〕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温岭市、玉环县,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
2008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08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时代要求,遵循发展规律,与时俱进加强“三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战略部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坚持改善民生,不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发展呈现出难得的好局面。粮食连续4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改善,社会事业发展和扶贫开发迈出重大步伐。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黔人通〔2007〕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
鄂政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06?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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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