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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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立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1、事实条件,也就是说实际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者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
2、法律条件,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按照《刑法》中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刑事立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
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把握立案条件和时机的思考
准确把握渎职、侵权案件 立案条件和时机的几点思考
赵光哲
渎职、侵权犯罪,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特殊,法律政策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把握好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和时机,对加快办案节奏,提高案件侦破率能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侦查水平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把握立案条件和时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把握好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是立案的依据和条件。立案阶段确立的“犯罪事实”不是构成犯罪案件的全部事实和一切情节,而仅仅是指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但是,在立案条件和时机的把握上,目前,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是不能正确把握立案条件和时机的内涵,把审查当侦查,把立案当破案,未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或未查获犯罪嫌疑人就不立案,有的是不破不立,往往因未及时立案而不能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而贻误战机。有的则是先破后立,把立案当破案,认为立案就是定罪,就是有罪,就要有一、二件证据证明有确凿的犯罪事实存在。有的认为立案必须有被调查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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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
刑事立案申请书(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 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女,xxxx出生,汉族,户籍地xxx户,身份证号:xxxx。其自xx年开始,全权负责xxx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所有公司印章、证件、操作及授权网银由其单独保管、会计出纳工作均由其单独负责)。
Xxx年x月,申请人在工作检查中初步发现,自xxx年起至今,不间断出现:
1、xxx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毫无缘由的转入其个人账户,且不附原始凭证甚至附虚假发票入账。
2、未按会计人员行业管理规范制作工资表,工资发放金额与事实不符。
3、自xxx年公司聘用出纳开始,将公司部分资金划入出纳个人账户,后又指使出纳将该部分资金全部划转至xxx个人账户,并去向不明。
为查清资金去向,申请人特委托xxx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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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结果,申请人确认xx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违法事实。
审计确认后,申请人再行找到xxx,想让其向公司解释清楚款项的去处,但xxx却态度蛮横,答非所问。先是刻意回避、进而无故旷工的方式选择逃避。拒绝
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下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刑事案件包括四种情形: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由于法律对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后,受理移送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否需要对此案重新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出了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的问题。笔者认为不需要重新立案,接收单位用移送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侦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案件。
(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对下级法院提请执行的案件。
四、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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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
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 第一把手 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
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 第一把手 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