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考民法讲义
“2022司考民法讲义”相关的资料有哪些?“2022司考民法讲义”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22司考民法讲义”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http://www.chinalawedu.com/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
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
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
http://www.chinalawedu.com/
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
2016司考民法讲义:商标权的内容。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需要注意两点:
1、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多种,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二、禁止权
禁止权,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它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还可以扩大到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三、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
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
司考 - 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doc
民法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责任
司考民法总则:指定代理
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1.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真意保留的效力:①原则:有效。②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乙提出以300万元购买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
民法讲义
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 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例题1】民法一词来源于( ) A.查士丁尼《民大全》 B.《拿破仑民法典》 C. 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例题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二、民法的源渊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源渊 1.概念
(一)民法的源渊,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