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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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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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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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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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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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

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86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山西中煤华晋能源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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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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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律师整理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律师整理版)

甲方:××××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受害人×××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 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三、甲方一次性

贵州省关于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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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2008年《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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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5月30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8〕46号

公布,自2008年5月

30日起施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4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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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财税规定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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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会计 税法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财税规定比较表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 2009年11月12日起执行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 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 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 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 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 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 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 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 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 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 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住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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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

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