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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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假设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张守文
发布时间:2009-5-17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 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 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
经济法的基本假设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张守文
发布时间:2009-5-17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 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 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摘要: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
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
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
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现代经济法是社
会本位的法。
一、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
一步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
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
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市场主体
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
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
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
的。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
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摘要: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
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
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
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现代经济法是社
会本位的法。
一、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
一步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
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
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市场主体
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
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
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
的。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
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
经济法1 《新编经济法教程》
经济法授课教师:王颜颜 授课教师: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8860076(小灵通) (小灵通) 42056805(QQ) (
前言1 2 3经济法课程的内容
教学难点和重点
课程设置的目的
4
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总论: 总论: ——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分论: 分论: ——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合同法,公 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合同法, 经济法律关系 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 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 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公司法和证 经济法律关系 券法。 券法。
《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目的 经济法》 结论: 结论: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同学 们能够理解并掌握经济管理实务中的一些 基本法律问题, 基本法律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 决实际法律问题。 决实际法律问题。
《经济法》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2中国经济法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总称 3经济管理关系是组织和管理经济的具体制度和方式、方法。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7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8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9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11资产评估是指
经济法
经济法大题,案例总汇,书后案例答案 来源: 禹慧璠、(力嘉)的日志
大题案例考点: 第一题:
合同法的内容(合同的成立、担保(哪种方式)、条款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题:
*破产法:破产债权数额、财产分配顺序、具体每个人分得多少(算) 第三题: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各个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分担比例、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第四题: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种)发起、募集、(哪种方式、是否成立) 经济法学案例总汇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1:
2000年1月15日,甲某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的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经济法
第十章
1、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
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4、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
5、政策性银行:是指主要由政府创办或者担保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6、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2)银行的银行; (3)政府的银行
2、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章程;
(2)法定的注册资本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