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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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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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粤价32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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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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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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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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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

9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

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

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

4、人事争议仲裁费 (二)图书馆

5、读者IC卡工本费 6、读者IC卡注册费 (三)老龄办

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 (四)农

广东省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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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下同)。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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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5]138号

发表日期:2008-09-04 09:09:44 阅读数:36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试行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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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5]138号

发表日期:2008-09-04 09:09:44 阅读数:36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试行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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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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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