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的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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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的套话整理
面对实际问题容易想到 申请人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一种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假想人,其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在审查员的上述论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主动地发现对比文件1在副卡锁定时存在的技术问题,还需要主动地通过在手机内部设置相应的程序使得手机能够“判断副用户识别卡是否被锁定”、“提示用户”以及“根据用户选择来利用主卡处理接收信息”等上述功能,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手机通讯作为一种高度发展的技术领域,并不可能要求每一项技术改进都会像独创性发明一样对现有技术产生重大变革,相反,往往是某一个貌似细小的改进都是经过发明人的深思熟虑,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使得申请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占据有利位置,因此恳请审查员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重新评估。
转用发明 将电视机中用于指示按键状态的电路转用到手机上来指示NFC芯片处于卡模拟或读卡器作为一种转用发明,虽然二者都是用来其指示作用,但属于两种不同领域之间的转用,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克服了长期以来NFC芯片的功能无法辨识的问题。与此类似,《审查指南》中所举出的例子,将飞机的主翼转用到潜艇上,虽然飞
答复审查意见的套话整理
面对实际问题容易想到 申请人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一种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假想人,其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在审查员的上述论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主动地发现对比文件1在副卡锁定时存在的技术问题,还需要主动地通过在手机内部设置相应的程序使得手机能够“判断副用户识别卡是否被锁定”、“提示用户”以及“根据用户选择来利用主卡处理接收信息”等上述功能,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手机通讯作为一种高度发展的技术领域,并不可能要求每一项技术改进都会像独创性发明一样对现有技术产生重大变革,相反,往往是某一个貌似细小的改进都是经过发明人的深思熟虑,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使得申请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占据有利位置,因此恳请审查员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重新评估。
转用发明 将电视机中用于指示按键状态的电路转用到手机上来指示NFC芯片处于卡模拟或读卡器作为一种转用发明,虽然二者都是用来其指示作用,但属于两种不同领域之间的转用,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克服了长期以来NFC芯片的功能无法辨识的问题。与此类似,《审查指南》中所举出的例子,将飞机的主翼转用到潜艇上,虽然飞
答复审查意见的套话整理
面对实际问题容易想到 申请人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一种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假想人,其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在审查员的上述论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主动地发现对比文件1在副卡锁定时存在的技术问题,还需要主动地通过在手机内部设置相应的程序使得手机能够“判断副用户识别卡是否被锁定”、“提示用户”以及“根据用户选择来利用主卡处理接收信息”等上述功能,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手机通讯作为一种高度发展的技术领域,并不可能要求每一项技术改进都会像独创性发明一样对现有技术产生重大变革,相反,往往是某一个貌似细小的改进都是经过发明人的深思熟虑,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使得申请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占据有利位置,因此恳请审查员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重新评估。
转用发明 将电视机中用于指示按键状态的电路转用到手机上来指示NFC芯片处于卡模拟或读卡器作为一种转用发明,虽然二者都是用来其指示作用,但属于两种不同领域之间的转用,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克服了长期以来NFC芯片的功能无法辨识的问题。与此类似,《审查指南》中所举出的例子,将飞机的主翼转用到潜艇上,虽然飞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性审查意见的剖析与答复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
发明专利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实例1)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申请号为201110261793.9,发明名称为“甘蔗组培苗小拱棚大田移栽方法”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三部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⑴首先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瓶苗生根后从瓶中取出洗干净”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公开的“将经过炼苗后的甘蔗试管苗用自来水洗干净培养基”无创造性的看法,现将该部分内容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
⑵其次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公开的“将甘蔗试管苗单株或小丛移植于育苗盆孔穴内,种植后尽快用多菌灵溶液淋定根水,并尽快搭小拱棚覆盖薄膜保湿”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移栽完毕在植蔗沟上方搭建小拱棚,根据行距及小拱棚高度选择尺寸合适的薄膜覆盖在小拱棚上”有如下不同意见:对比文件2中的“小拱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尚未生根的甘蔗组培苗在人工营造的育苗大棚拱小拱棚内发育出根并生长成完整健壮的植株,以便下一
浅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修改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修改申请文
件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审查员会依法提出各种审查意见,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缺陷。申请人必须深入理解审查员的各条审查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答复,否则,会延长审查的周期,推迟授权的日期,不利于申请人,而且申请人在陈述意见的同时经常还要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很多时候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范围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本文仅就如何更好地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一点拙见,以便抛砖引
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洪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
答复复审通知书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
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2010-02-06 21:33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
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强调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有理有据有节论述;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中“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2010-02-06 21:33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
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强调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有理有据有节论述;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