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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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发布单位】82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23
【生效日期】1990-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第五条第五条本自治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含县级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的,主管机关为所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
(城乡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
城乡建设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8-18
执行日期:1993-8-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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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五章 辞职、罢免与补选
第六章 村务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尊重、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的规定。
一、做好森林防火和灭火工作的必要性。所谓森林防火,是指对森林、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据统计,从1949年到1990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有15000多次,受害面积年均90多万公顷,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火灾次数)为11.1次,平均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火灾受害面积与全国森林面积的千分比)为7.06‰。我国是世界上森林火灾多发的国家之一。由于森林火灾能在短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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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
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与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
产,不需向赠与人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
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研讨材料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研讨材料
各位领导: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法规,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我行纪检工作同样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20xx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xx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并于当日施行。监察法规出台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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