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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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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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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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对赌协议 2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3 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4 对赌协议的证券监管[1] 5 对赌协议的法律架构[1] 6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1] 7 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1] 8 对赌协议的应用类型
8.1 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8.2 成熟型企业中的应用 8.3 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9 对赌协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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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编辑]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估值调整是指,PE机构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黄克强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黄克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飞速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升公司业绩。但由于内外部多方面因素,投融资方在对赌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通过对赌协议风险管控的研究,对于投融资双方达成双赢合作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来源;风险管控 一、对赌协议理论分析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绝对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
对赌协议比较分析
甘肃世恒案:是否“对赌条款”之争?
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公司关于业绩补偿纠纷案被誉为国内首起“PE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其结果引起国内外PE/VC投融资届的广泛关注。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业绩补偿条款到底是不是媒体广泛解读的“对赌条款”呢?本文试做辨析。
一、对赌条款的定义
对赌条款在中国投资界中已被广泛采用,有重大影响力的例子如蒙牛乳业股东与摩根士丹利签订的对赌条款、太子奶股东与高盛之间签订的对赌条款、永乐电器股东与鼎辉投资签订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业内正式的提法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投资人(如PE或VC)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对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在投/融资协议中约定被投资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实现一定的经营发展目标(如达到上市标准或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增长率等),否则原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如回购投资公司所持股权、向投资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的协议条款。在双向对赌条款中,往往还会约定经营发展目标实现后,投资人也可能给予原股东一定的奖励(一般是无偿让与部分股权)。因此,对赌条款设定的是一种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含义: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现状:
对赌协议的现状是缺乏适用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院经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是国内目前的现状。所以现在更多的是从公司法原则上来解决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但是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第二是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对赌协议系列案例之三
--光大创投诉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
武国宏、魏建松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
由于在前一期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及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案例刊出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本文系对赌协议的系列案例之三。本文案例意在阐述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目标公司不仅未能成功上市,反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股权回购的效力问题。本文内容包括裁判摘要、案件索引、审理概况、判决及理由合议庭成员。
[裁判摘要]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影响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其股份。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其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公司的投
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增资补充协议》主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既符合签订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但并非目标公司的出资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股权回购。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山东金安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乙方:澳中天和商业资本有限公司
本协议就甲乙双方提供的服务和承担的职责等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释义
一、 甲方同意为其旗下及关联公司(甲方现有的将接受融资的一个或多个公司、或计划将这些业务重组为融资专门设立的作为融资主体的新公司,以下统称“甲方”)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未来上市。若甲方在甲方现有公司之外为本次融资专门设立融资主体,在该主体成立后,新融资主体将自然继承本协议中甲方权利义务,同时,甲方将在新主体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新的融资主体和乙方签订相同条款的财务顾问协议。
二、 乙方是一家专业财务顾问公司,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投资人数据库和客户资源,愿意为甲方提供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专业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引入股权融资独家财务顾问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内容
一、 第一阶段:引入本轮投资人,有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不包括甲方在与乙方签约本协议前已经洽谈的投资人
乙方在协助甲方引入本轮投资人过程中,将负责下列事宜:
1、资料的准备:协助甲方修改及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