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返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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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规定实施细则
( 2011年 5月 17日 )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下同)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
商品房销售方案
商品房销售方案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表二 销售项目基本情况
表三 单位(套)销售基本情况
表四 施工进度基本情况
年 月 日
表五 预售资金监管:
应说明事项基本情况
提示:本公司已在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办理资金手续,签 署编号为:2010-K1638 号《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面积测算及分摊: 提示: 本公司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办理新建商品 房前置测绘手续,领取房产面积测算成果。
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范围: 提示:由企业按照设计要求自行说明。
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提示: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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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并开盘销售。
二、我
商品房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篇一: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
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
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
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商品房预售简介
1、定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订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可以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的压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性质
商品房预售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商品房预售是对未来之物的销售,买受人取得的是一种对将来取得特定房屋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在将来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履约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实践中需要注意,开发商为了融资建房,在预售前多将开发项目抵押给银行(在建工程抵押)因此当开发商
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人:
制定理行政工山东省商管局目录
说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章.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
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
人
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
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
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人:
制定理行政工山东省商管局目录
说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章.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
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
人
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
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1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
商品房购销合同
商品房购销合同
卖方:保德县兴盛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亮斌
联系电话:13903505245 买方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人和出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号楼 单元__层__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居住,属砖混结构,层高为3.1米 ,建筑层数地上七层,地下一层,暂定名为马家洼集资房。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7.6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百度用户—资藏----友情提供 免费下载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鄂价检规[2011]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附件: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2.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 3.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