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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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解析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解析
一、概念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范文
合同变更协议书
XX更协字()第号
商务单位:XXXXXX 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甲方工厂:
乙方:
承办单位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深宝协字()第号协议,成立甲方工厂。
批准文号是深宝外引字()第号,加工装配。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各方合作良好。由于
原因,现作如下变更:
1、承办单位:由原变更为。
2、承办单位名称:由原变更为
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解读讲课稿2
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解读讲课稿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完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体系,促进了劳动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还包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规规章。但是为了更有体系的同大家交流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这里主要以《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结合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探讨交流。不当之处还希望大家谅解。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一)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有利于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的关系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
的关系
一、 合同要履行——依据《合同法》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所负义务的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履行期届至,当事人欲履行己方所负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在地。
【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目的】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为适当履行,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此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地点,除为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确定验收地点;(2)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3)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
二、 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已实际履行可分为三种情况:已全面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及加害履行。其中瑕疵履行包含履行迟延或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此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故应当依据《民事诉
我国目前关于签证、变更、索赔的法律规定
艰苦的探索 市场的需求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王国水 电话:021-32515255 手机:13818027198 Email:wgs2727@163.com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签证、变更、索赔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是各地已出项了大量的这方面案件,各地各级法院都已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已经形成了签证、变更、索赔案件的初步指导意见。
签证与索赔虽是行业惯例,但又同属于法律问题,是对于工程履约中变更的应对和处理所涉及密切相关的而个法律问题,索赔源于签证的未成功。
所谓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证。
所谓索赔,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索赔的理论是在英美法系判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官判案要遵循先前判例,判例就相当于法律。
目前常用的法律法规如下:(1)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2)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3)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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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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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摘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
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 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