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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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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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
关于转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师39号)
关于转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
师[20XX]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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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转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
师[20XX]39号)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各学院、教学点及合作单位,各有关本科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师[20XX]39号),现将原文转发(详见附件),请有关单位务必传达落实到各个本科班级。
新版工作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旧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学历
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同时对本科生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时间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
关于转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师39号)
【政策】关于转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
师[2018]39号)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各学院、教学点及合作单位,各有关本科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师[2018]39号),现将原文转发(详见附件),请有关单位务必传达落实到各个本科班级。
新版工作细则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旧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同时对本科生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时间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
为帮助师生理解成人学士学位政策,特对工作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 说明: 1、以下表格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2、工作流程所述的月份为常规安排,具体时间仍以正式通知为准; 3、网络教育学生申请学位的详情,请咨询我校网络教育学院。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一览表 学生类型 自学考试 成人学历教育 (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二、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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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
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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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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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2号)、《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西师发〔2013〕15号)、《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69号)、《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西师发〔2013〕14号),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2013年6月13日文史艺术类、哲学政法经管类,6月14日教育类、理工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6月17日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决定: 一、通过文史艺术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建议名单》,批准:
授予周巧竹、高力敏、程晓朝、陈琦、侯林果、刘香琴、韩文娟、赵雪、杨耀文、魏丽娅、刘晓晓、李佳丽、冯翠、胡婷婷、李如意、王潇、汤胜男、田妮芝、阳幕华、魏莉梅、付真真、刘彪、姜静、吴可越、郑惠方、王银萍、刘丽宏、白茹、张倩、雷婼熙、杨国蓉、程乔娜、安宇鹏、丁雪梅、葛欣、张佳、张丽花、
黄洁、邓楠、吴晖、尚文辉、梁敏、董婕、陆金燕、范丹、罗长凤、高艺、柳靖、曹珺、尹晶晶、徐晓倩、杨宁、张蓉、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