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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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第1篇: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xx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医方)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医方)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电话: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黔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概述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度增加,成为社会公众及
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 稳定。 医疗纠纷中巨大的赔偿金额导致职业医闹的出现。 规范医疗实践行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医疗纠纷的基本概念 患者或其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法律
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 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 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非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活动及医疗行为本身没有争议,
但发生与之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医疗费用纠纷—债务纠纷
医方侵犯名誉权—名誉权纠纷 肖像权的医患纠纷—肖像权纠纷 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医患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 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医疗纠纷涉及的损害赔偿案件的
两种表述: 医疗事故
医疗过失
产生原因: 适用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不衔接。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颁布,2003年执行)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 点
击数: 1467 更新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
医疗纠纷投诉程序
人民医院医疗争议及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科、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投诉电话4505409(工作时间内)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欢欢
【摘 要】
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
【关键词】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 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
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 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引 言
1
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
读书与成才是因果关系
读书与成才是因果关系,读书未必能成才,但不读书是肯定不能成才的,这道理浅显易懂。那么怎样读书才是上策呢? 首先,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导航的明灯。人类自从产生文字以来,历代的文明成果大都记录在案,要继承前人的成果,继续发展,就必须读书。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怎样获得书中“金”和“玉”?答案只有一个:读书。读书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立志成才者必须有一定的知识涵养,就需要多读书,用知识来武装、丰富自己的头脑,为成才奠定基础。一个成才的人,就是一个有素养的人。要想成才,没有丰富的学识是不可想象的,有谁听说过一个成功的人同时也是一个毫无学识素养的人?没有,从前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其次,会读书。意大利诗人彼得拉克说过:“书籍使一些人博学多识,但也使一些食而不化的人疯疯癫癫。”我国南北朝时有一位叫做陆澄的学者,他自幼好学,苦读诗书,比“头悬梁、锥刺骨”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至“行坐眠食,手不释卷”。他苦读了三年《易经》,读得滚瓜烂熟,倒背如流,但却不懂书中的道理;他想编一部《宋书》,却一辈子也没能实现。王俭评价他说:“陆公,书橱也。”只是一味死读书,读而不解其意,这无异于不读。读书,要认真思考,领会作者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