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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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遵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一、目的
为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返还工作,确保基金用于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我局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返还原则
(一)市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各县、区(市)所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各县、区(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
(二)按照8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按照10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
(三)返还以2010年11月1日为分界线,在此时间之后主体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附件1: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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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表(3、7)
山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墙 体 材 料 使 用 表
市 (区) No: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总建筑面积 墙 体 材 料 用 量 名 称 总 计 应返还专项基金 单位 返还时间 数量 折标准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经办人 施工单位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总 计 名 称 单位 结构型式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公章) 联系人 设计单位 预缴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施工
南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
南墙退字[ ]第 号
南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
建设单位(章): 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和德村一组
项 目 名 称: 和德村一组三产综合楼1#2#3#楼 项 目 地 址: 南宁高新区高新大道西段20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南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填表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墙改基金核退,应在墙体抹灰前(如为复合保温隔热墙体,还应在复合保温隔热墙体完工后),向当地所在墙改办提出验核申请,并填写《南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在办理墙改专项基金核退时应附以下材料: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2、施工单位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4、购买隔热保温墙体材料发票(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的隔热保温材料进场的热工性能检验报告(见证复验);
7、审计后的建设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土建部分)(原件与复印件);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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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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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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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
一、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征收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三、办事主体: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六、办理程序:
(一)商业和住宅项目
1、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款的同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二)除商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一式二份);
2、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当场核定应缴基金数额;
3、建设单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新墙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综[2009]75号
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实行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