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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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仓库调研报告
海关监管仓库调研报告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及外贸方式多样化,世界各国进出口货运量增长很快,如进口原料、配件进行加工,装配后复出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期货贸易等灵活贸易方式的货物。需要海关监管仓库来保存货物,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银匙。
关键词:海关监管仓库,制度,,保存货物,监督 1,海关监管仓库的定义
海关监管仓库是指在海关批准范围内,接受海关查验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关货物,以及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其实也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
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的检查
1.2海关根据监管要求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关制定了《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
第三条 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
隶属海关保税仓库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关制定了《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
第三条 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
隶属海关保税仓库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关制定了《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
第三条 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
隶属海关保税仓库
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对比
名称 功能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税收政策 政策来源 保税物流园区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以上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4、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5、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6、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海关监管笔记
长行 海关监管
第一章 海关监管概述
第一节 海关监管的概念、任务与权力
一、海关监管的概念:
1、广义:(1)海关对进出境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监督管理)
(2)海关统计、查缉走私和征收税费等职能均属于广义的海关监管范畴
2、狭义:(1)侧重于通关环节的监管和物流监控等执法行为
(2)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对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由物及“人”(自然人或单位)地管理) 3、基本认识: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安全(资源分布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引起货物与“人”在国际范围内流动) (2)职权法定,是法律赋予又受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3)本质:一种公共组织的控制行为,必须遵循管理科学的基本规律
二、海关监管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非行政行为 2、强制性:执法依据具有强制性,双向强制性(相对人、海关) 3、规范性:执法依据相关规范(法律、总署文件等),在实体上与程序上 4、统一性:关境内执法统一性 5、涉外性
三、海关监管史论:
1、新中国成立之前: (1)周朝:“关”
海关监管和报关程序概述
. .. .
.. .. .. ..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理解为主、重点、综合实务题)
(本章中所有提到免证,都不包括进口许可证)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概述:
(一) 监管货物的含义:(所有)
(二) 监管货物的分类:
1、 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 报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 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投资项目、利用外
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 暂时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 其他:如果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 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是否准予,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暂时进出口货物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暂时进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
南沙保税港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扩建优化 - 图文
南沙保税港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扩建优化
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编制单位: 广州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密级:保密
目录
目录 ......................................................................................................................................... - 2 - 第一章、项目概述 ................................................................................................................ - 6 -
1.1项目建设背景 ........................................................................................................... - 6 - 1.2项目建设依据 .................................
署加发48号--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海关总署文件 署加发〔2007〕48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依法行政,统一、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的具体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五条 直属海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