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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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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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罗斌

作为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注: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其非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法理

证据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诉讼法学界,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证据材料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的效果和程度)的基础,而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能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资格)则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该规则源于美国,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不良、违法行为,并作为实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手段。1911年12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州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在一家快递公司将该公司员工威克斯逮捕。另外几名警察在没有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来到威克斯的家,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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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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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目的是追求客观真实,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民事诉讼一直奉行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明确民事诉讼应该采取比刑事诉讼较低的证明标准,并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 盖然性占优势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也是当事人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分界线。立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整个诉讼制度能否实现目的和价值追求。 一、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1.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要求是盖然性占优势

2.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说来证据法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基本没有区别,可以概括为盖度盖然性,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较为接近,要求可能性接近必然性。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民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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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

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转载]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阅读:1020XX-11-1917:15 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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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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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2. 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风险问题研讨 3. 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4. 恶意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初探 6. 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7. 论民事诉讼中的复议制度

8.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9.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10. 民事诉讼之证明妨碍制度研究

11.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径行裁判 12. 论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13.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 14. 略议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范围 15. 级别管辖体系化构建之探析

1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7. 民事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8.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研究 19. 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20.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探析

2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研究 22. 论现代型民事诉讼

23.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释明制度完善的构想 24.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5.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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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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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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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作者:王志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证据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大陆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之下,在证据保全制度上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下面本文将详细探讨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不足基于完善的策略,确保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性操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证据保全制度 作用 策略

作者简介:王志恺,文学硕士,海南省委统战部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14-02

民事诉讼所指的是将法院知道的、当事人承认的、公认的事实除去之后,当事人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撑自己观点,并进行的辩论,同时法院必须对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进行调查,该调查的性质属于诉讼后调查,因此,在现实中可能存在证据遗失或者是毁灭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无法判定事实,基于此,目前全世界都在针对证据的保全问题寻求解决的策略,进而找出了可先行调查的对策来促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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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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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的疑难问题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同时,由于该规定“限定了当事人的说话方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务的角度对《若干规定》中几个疑难问题予以分析,以期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如何适用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举证期限确立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协议并经法院同意,二是案情复杂法院指定。对于前一种情况没有期限要求,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要求必须在30日以上。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就在举证通知中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遗憾的是《若干规定》对管辖异议情况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而举证期限为30日还来得及为由认为应当将异议期限包含于举证期限

析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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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

林新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当事人 伪造证据 刑法适用

[摘 要] 民事诉讼中,“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可以定性为帮助伪造证据

罪,而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却缺乏相应的“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予以处罚,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争议也极大。为避免放纵犯罪,本文通过评析有关个罪的特征,重点从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和行为两方面来考察其定罪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简介:2000年12月,甲公司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其于99年所借的70万借款。乙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该70万借款已被甲公司用于抵消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同时乙公司还向法院出示甲、乙双方盖章的对帐单,显示甲公司在抵销70万元货款后仍欠乙公司90万元。法院因双方证据差距极大,宣布休庭,其后甲公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乙公司出示的对帐单系伪造。经侦查查明:乙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为拒还70万元借款,其法定代表人郑某与委托代理人张某经协商,决定用伪造证据手段应诉;此后张某偷来甲公司公章并盖在郑某已拟好的供货对帐单上,虚构了甲公司用70万元借款抵货款后尚欠乙公司90万元之事实。

在该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