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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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升温,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往往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此时就涉及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当前的主流观点进行逐一评析,并从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纠纷的角度寻求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尽快确定,从而既达到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又促进经济流转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开始计算,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升温,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往往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此时就涉及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当前的主流观点进行逐一评析,并从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纠纷的角度寻求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尽快确定,从而既达到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又促进经济流转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开始计算,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2011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学习札记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升温,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往往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此时就涉及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当前的主流观点进行逐一评析,并从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纠纷的角度寻求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的是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尽快确定,从而既达到稳定的社会交易秩序,又促进经济流转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开始计算,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诉讼时效案例
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 2012-09-05 王大伟
案例:1996年8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数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公司开发修建的商场1楼6间门面。合同约定:刘某应于同年10月30前付清260万元房款,如逾期未付,则开发商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已付房款不返还,交房期为同年1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刘某仅向开发商支付了部分房款,因工程延误,交房期限届满时,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1998年12月15日,房屋经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符合交房条件,因刘某未付清房款,开发商未交房,也未通知刘某解除终止合同。同时,刘某租赁了商场其它楼层经营,拖欠开发商房屋租金一直未付。以后,刘某未对开发商提出交房、办证的要求,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未有任何意思表示。
2009年9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交房、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承担房屋占用费300多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已超过二年,其交房、办证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主张。为此,合议庭对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一是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
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诉讼时效案例
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 2012-09-05 王大伟
案例:1996年8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数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公司开发修建的商场1楼6间门面。合同约定:刘某应于同年10月30前付清260万元房款,如逾期未付,则开发商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已付房款不返还,交房期为同年1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刘某仅向开发商支付了部分房款,因工程延误,交房期限届满时,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1998年12月15日,房屋经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符合交房条件,因刘某未付清房款,开发商未交房,也未通知刘某解除终止合同。同时,刘某租赁了商场其它楼层经营,拖欠开发商房屋租金一直未付。以后,刘某未对开发商提出交房、办证的要求,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未有任何意思表示。
2009年9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交房、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承担房屋占用费300多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已超过二年,其交房、办证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主张。为此,合议庭对商品房买卖交房、办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一是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
诉讼时效过了又写欠条有效吗
诉讼时效过了又写欠条有效吗
一、诉讼时效过
原先的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和之间的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有的,即本来可以不还这笔钱。但是,由于又和对方签订了新的欠条,就等于放弃了原先的时效利益,所以现在反悔已经迟了。尽管是在强迫下签的,但在法律上要证明自己在当时出于对方的强迫是很难的。
二、欠条与借条是一样的吗
法律规定没有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但是,法律又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却是20年。借条跟欠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编者按:在不良债权诉讼过程中,债权是否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受到法院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将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方式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哪些方式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呢?本文将予以梳理。
一、中断诉讼时效方式的一般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的中断诉讼时效的特殊方式
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发公告可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