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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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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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
(样式三)
投保单位: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 司投保船舶保险:
丨船舶名称丨种类丨用途丨制造年份丨总吨位丨保险金额丨保险费率丨保险费I 丨航行范围:丨
丨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丨
丨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丨
丨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丨
丨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丨投保单位:丨
丨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丨地址:丨
丨丨电话:丨
「联系人:丨
I保险单号码签发日期签章丨年月日I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法律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法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海航这一中国传统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随之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海运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悠久,业务量大,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运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
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深刻洞悉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主流需求,同时通过现状发现问题,并致力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 货物保险 策略 正文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简介
顾名思义海洋运输又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
保险同运输一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五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三部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并对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正常运行的起重机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林木综合险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分公司林木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一)生长正常;
(二)由投保人所有或管理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区的林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林木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
(二)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
暴雪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
(三)森林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投保人或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 货物从中国出口;
(二) 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
(三)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
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