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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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04日 16时00分 4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非税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
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
国部分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系统研讨会情况汇报
李巡视:
3月19日至20财政部综合司召集部分省、市、计划单列市在河南省郑州召开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研讨会,经李巡视同意,我局派蔡玉凤、毕建君和石敏意参加了此次会议。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参加会议的人员和省市: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陈智刚调研员和朱旗同志、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王清剑主任。大连市、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海南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河南省等22个省、市、计划单列市9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邱江涛处长主持。 会议日程:
第一项:河南省财政厅领导致欢迎辞。
第二项:财政部综合司苑广睿副司长做重要讲话。
第三项:财政部综合司收费基金处陈智刚同志布置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
第四项:大会发言。分别由河南、福建、山东、辽宁、海南做关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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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情况以及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五项:集体讨论,各省市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工作提出问题;并由财政部解答问题。
第六项:收费基金处邱江涛处长做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 )。 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3.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A B C D 4.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 )。 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5.非税收入实行( )。 A.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B.单位自收自支 C.单位存入账外账 D.滞留过渡户
A B C D
6.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 )的要求。
D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3日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
安徽省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目录 一、2009年工作回顾
二、2010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2010年1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省长 王三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编辑本段一、2009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挑战最为严峻的一年,也是我们抢抓机遇逆势而上、发展成就振奋人心的一年。全省各族人民在中共安徽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万众一心,克难奋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取得明显成效,综合实力有新提升,结构调整有新进展,改革开放有新突破,人民生活有新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隆重庆祝新中国六十华诞,极大地激发了全省人民的爱国热情和崛起信心。
初步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突破一万亿元,达到10052.9亿元,比上年增长12.9%。财政收入1551.2亿元,增长17%,其中地方收入863.9亿元,增长19.2%。粮食总产量614亿斤,再创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