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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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 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财政部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07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
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近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这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对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
问: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答: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运
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因此,社会各项事业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上都由国家统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绘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
度》的通知
财发[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
002-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政部)
附件1: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
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公立医院1(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应收账款”科目下设臵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臵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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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指公立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
医院、中西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财政部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8月18日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附件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
2015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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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
第三章资产 (6)
第四章负债 (8)
第五章净资产 (10)
第六章收入 (11)
第七章支出 (13)
第八章会计科目 (16)
第九章会计结账和结算 (79)
第十章总会计报表 (82)
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105)
第十二章会计监督 (106)
第十三章附则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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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
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详解
第十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总公司负责所有会计科目的设臵和编号(往来单位和个人明细科目除外)。各分公司按本制度有关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原则上只能自行设臵往来单位和个人明细科目,确有必要增设其他明细科目时,需报总公司统一增设。各分公司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001 1002 1003 1051 1070 1101 1111 1112 1120 1121 1122 1123 1125 1126 名 称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拆出资金 备用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代位追偿款 应收票据 序号 编号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2126 2128 2131 2132 2141 2146 2148 2149 2161 2162 2163 2164 名 称 系统往来 预计负债 存入分保保证金 存入保证金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未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3联合发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