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
36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叶榅平**
??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
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行使?基本原则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
36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叶榅平**
??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
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行使?基本原则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
国家所有权资料整理
一、“国家所有权” 在文本上的开放性
从文本来看, 宪法中关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包括第7 条关于国有经济属性的规定、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第1 0 条关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第1 2 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规定以及第1 6 条的国有企业。从《物权法》第五章第4 5 条至第5 7 条的规定来看, 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几乎直接过渡为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疑问。然而,颇具争议的是,宪法上有关“国家所有” 的规定能否被解读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由于宪法中只有“ 国家所有”、而并未直接出现“国家所有权”一词,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具有了开放性, 就现有的研究趋势来看, 许多学者都倾向于将宪法中的“国家所有” 直接解读为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很少有学者从“国家” 能否成为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论证,而如果要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一论证是必不可少的。要对此加以论证, 至少需要从四个角度分析: 何谓“国家”, 从历史变迁和宪法的整体结构角度梳理“国家所有” 条款的地位与意义, 从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角度分析“国家” 或者“ 公法人” 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角度分析“国家” 作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客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l缸会} I j
2 9() 0.审 01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一 --
I莹邱 L -三扛凤普 是 l凿 S J又
摘
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本客所有权保留书面客体公示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0 9(0 90— 5O 10—5220 )1 6 .1 0险。第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允许不动产作为所彳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一方面在买受人履行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另一方面又因为进行了 不动产登记,对第三人就产生了公信力,因此,如果这样规定将有害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 (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905 D 2.一
所有权
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
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
【中文摘要】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公司的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标准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权益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权益资本成本的度量模型以及公司的特征因素和公司治理的微观层面因素对权益资本的影响两个方面,虽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公司资本成本的影响,但是并不全面,也很少有学者关注公司治理中终极所有权结构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将公司治理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相结合来研究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那么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公司治理的微观因素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制度因素法律环境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呢?法律环境又会不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呢?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结合中国制度背景,理论推演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环境是否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在控制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等相关变量下,采用在沪、深上市的非金融类的775家公司2004-2006年的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利用OLS估计经验检验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以及法律环境对终
房屋所有权证明
篇一: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在我村建有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归 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由提供,地址位于。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产权属 所有,租赁期间如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其责任由承担。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空)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坐落在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 日
篇三:房屋产权共有人证明书
2、本证明,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出钱买车后,把汽车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财产所有权约定的实例
1993年7月1日,案外人某甲与本案原告某公交公司签订《融资车辆营运线路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交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该公司的小公共汽车1辆,并提供市区公交线路2条,供某甲融资承包营运;车辆购买款由某甲承担,分期缴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所有车辆价款、利息、承包金和各种应缴费用后,车辆产权归某甲所有。
1996年6月1日,某甲经公交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案外人某乙,由某乙继续履行原某甲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其间,某乙在某甲原缴交的基础上,交清了合同约定的车价款,但某乙未要求变更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某乙与公交公司续订了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责任制合同》,主要约定:(1)某乙自筹购置小公共汽车1辆(实际即指某甲转让给某乙、产权登记为公交公司的车辆),挂靠公交公司营运,公交公司提供市内营运线路1条。(2)公交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管理使用监督权。某乙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转包等,并应交车辆押金4846元。(3)某乙每月应上交承包金28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席典玉 陶思惠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了对“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这就让小产权房再一次的走到风口浪尖。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席典玉 陶思惠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了对“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这就让小产权房再一次的走到风口浪尖。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