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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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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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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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已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了2013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工作,现将通过2013年年度考核、备案及2014年新许可执业的572家律师执业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454家,法律援助中心95家,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23家)和5199名律师(其中:社会律师4635名,法律援助律师331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33名)予以公告。
律师执业证凡是未加盖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备案章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投诉电话:0771-5878593、5850899,地址:南宁市星湖北二里1号,邮编:530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电话:0771-5849110,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层,邮编:530022。
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47家,1125人)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号:24501199910488565 组织形式:合伙
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2层 邮编:530022 电话:07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已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了2013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工作,现将通过2013年年度考核、备案及2014年新许可执业的572家律师执业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454家,法律援助中心95家,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23家)和5199名律师(其中:社会律师4635名,法律援助律师331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33名)予以公告。
律师执业证凡是未加盖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备案章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投诉电话:0771-5878593、5850899,地址:南宁市星湖北二里1号,邮编:530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电话:0771-5849110,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层,邮编:530022。
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47家,1125人)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号:24501199910488565 组织形式:合伙
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2层 邮编:530022 电话:07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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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1 /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
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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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06?9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矿业权评估协会,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六年四月六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区国土资源领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分类指导,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对不正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
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卫基层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
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桂卫基层发〔2016〕1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增强项目管理能力。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强化城乡 1 /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建立可持续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
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