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法规专题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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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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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原平农业学校 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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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 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 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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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退役后用退役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他养殖小区的 奶牛就达80多头 年纯利润近百万。 多头。 奶牛就达 多头。年纯利润近百万。乡亲们看到孙小虎是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孙小虎当选
农村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
有温度的文章农村法律法规演讲稿
农村法律法规演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主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电信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9 月 2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 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
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4 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性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 公正数据是指出具的数据具有:真实、科学、合法性。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授权证书。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1 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2 公路工程专业分综合类(甲、乙、丙)和专项类(交通工程、桥梁隧
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讲稿
第一课时: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通过/颁布/施行时间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
五园林法律法规
五、园林法律法规
(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总则
1、城市绿化条例意义及适用范围:
意义: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和要求:
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
(1)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
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二、规划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要求: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管理与保护 1、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
城市的公共绿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 案
2015 ——2016 学年第 一 学期
系部名称 航空系 课程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 黄文静 职 称 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案(首页)
课程 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课程编码 学 分 221002 2 总计: 36 学时 讲课: 28 学时 类别 必修课(√ ) 选修课( ) 理论课( ) 实践课( ) 实训: 学 任课 黄文静 职称 助教 教师 授课 专业班级:14航空1 共 1 个班 对象 基本 教材 和主 要参 考资 料 教学 目的 要求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推荐教材: (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 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规,即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 教育法律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