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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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动火的作业方式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
(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
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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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图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 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 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 “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0063
QG/JNTG-SC-26-2015 代替QG/JNTG-SC-26-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使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效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3 引用文件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鲁安监函字〔2015〕79号) 4 管理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1.2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创盈精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版本:01 编号:创盈精工201308001 执行日期:2013年9月10编写 张文其 审核 核准 日
1. 目的
消除和避免在生产及其它各种作业过程中的各种火灾危险,防止火灾的发生。 2. 范围
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禁火区内从事动火的作业。 3. 定义
3.1 动火:是指在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
气焊(割)、砂轮切割机、电钻(指喷油部、移印部、危险品仓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烧粘模。 3.2 禁火区:本公司禁火区指在公司所有范围内(除厨房生活用火外)如注塑部,喷印部,仓库,
工模部,电工维修部、啤机等有固定动火作业地点的区域。
4. 权责
4.1 本公司内部动火许可证的申办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
4.2 外来协作单位到公司内动火之许可证由负责接洽管理部门代为申请。 4.3 动火许可证的复查审核由安全主任负责。 4.4 动火许可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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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书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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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3.管理规定
3.1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操作证。(焊工证)
3.2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喷灯、涮锡等。
3.3任何在管理区域内动用明火行为,必须获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取得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动火许可证》,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
3.4《动火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管理区域内客户、装修施工单位等如需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携带动火作业人《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核实《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有效性。确认无误后,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
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确认作业地点、内容、时间、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人,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a)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b)现场是否设有动火监护人。 c)气瓶压力是否正常。 d)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e)现场风力是否超过限定级别。 不符条件或情况不实者通知
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
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生产,项目部特制定交纳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 二 、适用目的
主要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生产活动中时刻保持安全警惕。 三 资金用途
安全生产保证金主要起保证“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本着一岗双责制,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作用。 四 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对象
凡在项目部施工经营范围内承接从事(基础、结构、钢构、水、机电安装、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交纳保证金额度:基础、结构、室内外装修 5万元,基础、结构、室内外水电安装 3万元 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2-3万元。 六 交纳方式
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在签订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后一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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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公司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如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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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管理
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
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等。
2.1.2 公司内大、小仓库营业现场等。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管理体系文件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文件编码Q/SDHD G09.01-2010 版本/修改码:A/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生效日期:2011.04.01 安全管理专业 1.目的
为加强厂区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 3. 职责
3.1监护人的职责:
3.1.1应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三联,对“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3.1.2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3.2 动火人的职责:
3.2.1应持“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动火,”即“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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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3.2.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