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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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
(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教育制度;
(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
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
评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
坚持公开、公平、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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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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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海南省总工会工会卡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的定义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是指省总工会、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发行的“大海●惠工卡”持卡人在该商户消费可以享受特惠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选择的基本要求
1、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
2、有专设的收银柜台,收银员素质符合要求。
3、愿意严格履行协议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三章海南省总工会“大海●惠工卡”特约商户的分类
1、消费购物类,包括各类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等。
2、咨询服务类,包括法律中心、律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职业培训中心等;
3、保险﹨金融类,包括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
4、文化类,包括书店、影院、音乐厅、美术馆、体育馆等。
5、医疗保健类,包括医院、药房、体检中心等。
6、健康美容类,包括各类美容美发店、健身房等。
7、旅游休闲类,包括各类公园、宾馆、酒店、各类球馆、各类商务休闲馆、旅行社等。
8、美酒佳肴类,包括各类酒楼、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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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
知
(琼建监函[2007]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起草颁布了《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联系电话:65361679
原《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琼建监[2003]10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 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