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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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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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

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1.2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

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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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体系,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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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细则》的通知南劳社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的开展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农保业务。现将《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卡 4、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5、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局,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龄男0-59周岁,女0-54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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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

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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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

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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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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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条 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17、《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

1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19、《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20、《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 21、《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2、《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 23、《黑龙江省劳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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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9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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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劳社[2008]33号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府〔2005〕24号),《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及《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增城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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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五家单位,其中: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分别独立办公,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主管局。根据机关职能职责,局机关内设11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担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领导讲话,协调局内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文书审核、机关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综合管理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承办全旗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承办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轮换、录用、考核、辞职、辞退的审批和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等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国家公务员考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才流动开发股

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围绕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引进和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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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