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重大疑难案件要用法理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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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疑难案件原因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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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疑难案件分类:

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关于疑难案件的思考:

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 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 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 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 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 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指一物? “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 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

(1)疑难案件包括两种:即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

Ps:还有一类案件证据充分,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比较清晰,但由于其处理结果与

法理学疑难案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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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疑难案件分类:

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关于疑难案件的思考:

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 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 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 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 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 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指一物? “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 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

(1)疑难案件包括两种:即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

Ps:还有一类案件证据充分,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比较清晰,但由于其处理结果与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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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

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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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讲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敏

2011.11.22录制

一、公司的解散和终止(公司法司法解释2之重中之重) 1、区别:2005年公司法修改前,这个概念是混淆的,05年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解散事由,解散不等于“死亡”,强调“死亡”有二要件,即:A.依法清算完毕(实质要件);B.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形式要件),方才终止。

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即公司“死亡”的原因。

终止:指公司(拟制)人格的彻底消灭。

公司法第181条拟定了五种解散事由,系狭义解散事由。广义的,还纳入了破产法。无论狭义、广义,均意味着“死亡”原因的发生。

具体: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决定解散 (4)(被)吊销、撤销、关闭 (5)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判决

解散事由中的第1、2、3项是基于公司的意志,公司股东的意志(比如相当于自然人的自杀)。第4、5项是基于公权力行使导致的结果(相当于自然人他杀)。之所以作如此区分,在于公司法第183条有关公司的继续制度(起死回生),仅适用于前三项。

1

需要注意的是:

①这5项中因“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这一解散事由,不需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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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了解) 第一,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

第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了解) 第一,“命令”模式:即讲法律归结为单一“命令”要素(博丹——霍布斯——奥斯丁) 第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第三,规则、侦测、原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 第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第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食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了解)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 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 概念的确定性和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 依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4. 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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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6、法学与逻辑学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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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难点

第1章

本章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研究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学习意义。

本章难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 第2章

本章重点: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本质、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调控性与构成性规范、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与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法的深层次本质、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意志性和规律性、力与理的统一。 第3章

本章重点: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本章难点: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的概念、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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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初试

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

808 法理学

一、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知识的入学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的了解,熟悉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实践。

二、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概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体系。

3、法学的主要流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二)法的本体论

1、法的定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

2、法的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的理论及其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

3、法的渊源和分类、法的分类的意义。 4、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化、权利、权力、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6、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根源、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

7、法的作用和局限性。 (三)法的运行论

1、法的制定、立法权、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状况。

2、执法及其基本原则、司法及其基本原则、当代中国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状况。

3、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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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2010年司法考试: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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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依照语言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提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讲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

3、历史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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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法理学研究对象

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 法理学研究范围

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

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

※ 法理学重点研究

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

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 法理学产生

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

(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

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

(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