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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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环评手续摸底调查方案
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尤其是油烟扰民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了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县环保局打算近期对县城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了解城区油烟污染的现状。 一、油烟污染现状
目前,县城餐饮业发展迅猛,部分居民用其个人民房作为农家乐经营,仅有几家餐饮业安装了专用烟道,使用了高效环保油烟净化器。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厅,油烟通过换气扇排出,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由于未做到油烟分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烟囱、墙面等都会附着油垢,如长时间未清理,经过日晒,会散发出恶臭,甚至遇见明火就会剧烈燃烧,发生火灾。
县城内的餐饮业基本分布在临街面和居民区,城区内有各类餐饮业店面摊点,大多分布在主干道两侧,少一半分布在居民区内。餐饮业大都与居民楼相邻或在居民楼下一楼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直接对周围居民构成污染或危害,所以严把餐饮行业的选址及办理餐饮环评手续是至关重要的。 二、油烟污染的构成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源以点源污染为主。点源是单个的餐饮饭店或摊点。油烟污染安排放的方式可分为散排、高烟囱排放和已处理达标排放三种。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2-06-09
【实施日期】2012-08-01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9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指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由各分行个贷业务分管行长和风险总监于每年一季度前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年满22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条件
(一)借款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2、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3、本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4、为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占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股东,
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建[2010]128号
各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
现将《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宜兴市建设局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工商局、市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办
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市进宜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市建筑业企业,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市建筑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宜兴市建设局委托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和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负责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工作。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负责主项资质为市政类的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管理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5号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
沃-百业兴商企平台asp管理办法
广东联通“沃-百业兴”商企平台
ASP管理办法
(V1.0.0试行)
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
集团客户事业部
2014.5
目录
1.
管理总则 ................................................................................................................................... 3 1.1. 使用范围 ....................................................................................................................... 3 1.2. 内容概要 ....................................................................................................................... 3 1.3. 解释及修订 ..............................................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同时,用于
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
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05]3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年市、县(区)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4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按10%递增。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兑现《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和补助政策(以下简称奖励补助),二是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补助(以下简称项目补助)。
第三条 项目补助重点是对带动性强的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等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推进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的建设、农村服务业发展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补助。
第四条 奖励补助由申请单位申报、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及县(区)财政局复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第五条 项目补助由企业申报、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