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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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与赔偿计算
四川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1]》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1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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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工伤认定、报销流程 及注意事项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工伤认定范围
二、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及关键点
目 录
三、工伤药费及待遇申报
四、各项待遇明细
五、工伤案例分析
六、公司报销费用流程
七、其他(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二)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中 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03-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
四川省高考试题-四川省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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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考试题-四川省高考
四川省高考作文范文
?? 四川省高考作文范文 ?? 2016四川高考作文题目
??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人,只有在自己站起来之后,这个世界才能属于他。 这句话引发了你那些思考?请自选角度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1、标题自定,文体自选;2、不得抄袭,不得套作;3、用规范汉字书写。 ?? 2016年四川高考满分作文 ?? 跌倒,站起 ?? 人真是可笑,每一次遭遇失败与挫折,都沉浸在后悔与痛苦之中,可天下根本没有后悔药。反思总是一遍又一遍的进行着,可反思后又会将反思中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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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