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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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P74)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 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双禄
(河套大学农牧科学系,巴彦淖尔 015000)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1.1我国理论界对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
(1)学籍管理关系。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
法律 行政法
附件: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将参加统一的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为此,我们编写了这份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以全面深入地贯彻《行政处罚法》为主要目的,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基础知识。同时,《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培训考核的范围。请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内容包括: 1.规定行政处罚的设计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至第六条。 (一)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含义有:
1.行政处罚的客体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 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 发展 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日本和民国时期的 中国 借鉴了这种理论,并不断加以发展,在适用范围及适用强度上甚至有超过德国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障理念的冲击,实行特别权力关系制度的国家与地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别权力关系作了很大的调整和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开始出现萎缩的势头,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全面取消这一理论。 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做法,这些 内容 广泛地分散于各个领域的 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特别是,在其他国家逐渐开始反省并改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相关领域的调整仍停留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阶段。对这种现状进行必要的修正与改进,是 现代 社会 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共同要求。本文拟对国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作一个较完整的 总结 与回顾,从实证角度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 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 发展 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日本和民国时期的 中国 借鉴了这种理论,并不断加以发展,在适用范围及适用强度上甚至有超过德国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障理念的冲击,实行特别权力关系制度的国家与地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别权力关系作了很大的调整和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开始出现萎缩的势头,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全面取消这一理论。 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做法,这些 内容 广泛地分散于各个领域的 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特别是,在其他国家逐渐开始反省并改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相关领域的调整仍停留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阶段。对这种现状进行必要的修正与改进,是 现代 社会 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共同要求。本文拟对国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作一个较完整的 总结 与回顾,从实证角度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小学教育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小学教育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其中,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时间: 2009-10-30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
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
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认为,现
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
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
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
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
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
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梳理与界别(一)
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梳理与界别(一)
内容提要:行政法律行为理论是一个中国行政法学界鲜有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着力于行政法律行为理论演化过程的梳理,试图对其作出追本追本溯源式的阐释,为理顺行政法律行为理论作出尝试。作者主张从学理和实务两个层面对行政法律行为进行界别。
关键词行政法律行为法的行为法效意思客观意思
一、问题及研究进路
行政处分(Verwaltungsakt)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分别是德国行政法(学)、中国大陆行政法(学)上的“基础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础性”是因为它们在传统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权行政”模式下,一般的、抽象的行政法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依赖于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或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设权性”的功能使得它们成为行政法学理上的行政法律行为概念;而其“功能性”则是指它们是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功能创设性”概念,而并非纯粹学理上的的概念,在德国行政法(包括深受其影响的日本、我国台湾的行政法)以及中国大陆的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条件1。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致力于对行政处分概念作扩张性的解释,以起到扩大人民
行政法
1、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B) A行政法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多、内容繁杂 C行政法中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D行政法如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学教材是:(A) A王珉灿、张尚骛主编的《行政法概要》 B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 C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
D张焕光、胡建淼主编的《行政法学原理》 3、下列不属于行政基本原则特征的是:(B) A普遍性 B强制性 C基础性 D特殊性 4、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源于:(C)
A经济权力 B司法权 C行政自由裁量权 D立法权 5、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C)
A四项基本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为人民服务原则 6、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D)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党的政策 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特征的是:(B)
A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具有充分的合议 C相应的优益性 D稳定组织与人员编制 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C)
A监督行政关系 B普通行政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行政关系
9、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