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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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精编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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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切实加强本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本市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镇地下用于敷设管廊公用管线的管廊公用设施。

管廊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镇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监测和维护系统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市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电信、广播电视、水务、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管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工作,管线需进入管廊的单位或业主负责人列席管廊协调会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廊府责成市管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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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切实加强本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本市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镇地下用于敷设管廊公用管线的管廊公用设施。

管廊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镇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监测和维护系统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市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电信、广播电视、水务、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管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工作,管线需进入管廊的单位或业主负责人列席管廊协调会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廊府责成市管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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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臵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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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如桂 2017年8月7日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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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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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如桂 2017年8月7日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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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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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确保管廊安全有序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备的建筑物。

市政管线主要包括给水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供热管道、供冷管道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是管廊运维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建成管廊的验收接管和运维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市政物业”)对建成移交的管廊行使管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建成管廊设施设备进行普查、登记; (二)负责制定管廊养护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市场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廊管养承包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要求对管养承包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指导。对管养承包单位的管养工作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每周检查不少于三次,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并根据巡视情况填写《园区市政物业管廊日常维护考核评分表》,考核结果作为结算养护经费和评价服务质量的依据;

(三)对管线迁入(出)进行前期方案初审及后期施工验收;

(四)制定管廊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

黄石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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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黄石市物价局会同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清理; (三)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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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 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 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 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 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 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 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

综合管廊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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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转化园道路项目—海口路 【综合管廊施工方案】

创新转化园道路项目 (原科技成果转化区道路项目)-

海口路综合管廊

施工方案

编制人:

复核人: 审核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路西段等九个项目指挥部

二O一六年二月

创新转化园道路项目—海口路 【综合管廊施工方案】

目 录

1编制依据 ........................................................................................................................................ 4 1.1编制依据 ............................................................................................................................

协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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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劳动保障工作协管员

管理办法

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就业与社会保障协理员职责是:

1、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状况,做好就业服务基础资料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 3、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4、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创业就业。 5、多渠道收集就业信息,为辖区内各类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6、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7、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转移就业工作。 8、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协助开展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9、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10、协助开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资格核查。

11、开展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

12、建立工作日志,形成日报制度。

13、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不迟到、早退;服从领导,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14、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找差距、增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