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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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
2016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保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城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txt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这年头女孩们都在争做小“腰”精,谁还稀罕小“腹”婆呀?高职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高兴。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01日 17时29分 6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公共安全”
“视频信息”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利用音视频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集中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聚集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引领的先导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济发展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发区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开发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的设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 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 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