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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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党风廉政电视讲话
第2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2月1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情 况 通 报
编者按:2011年2月10日,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上,市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钱锋发表了题为《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的重要讲话,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乔娅代表市高法院党组、市纪委派驻市高法院纪检组和市高法院监察室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创新步伐 加大治本清源力度 扎实推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现将钱锋院长讲话和乔组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1
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在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锋
(2011年2月10日)
同志们:
每年春节后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已成为一项惯例。在前年的会议上我提出了腐败是重庆法院跨越发展最大拦路虎的论断,去年又重点讲了小团体的恶劣表现和影响,今年想着重讲讲法官良知在司法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的观点是: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一、永远别让技巧胜过良知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体现在审判领域,就是作为一名法官,永远别让技巧胜过良知和品德。有德无才,可能影响工作,有才无德,必定葬
重庆高院党风廉政电视讲话
第2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2月1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情 况 通 报
编者按:2011年2月10日,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上,市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钱锋发表了题为《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的重要讲话,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乔娅代表市高法院党组、市纪委派驻市高法院纪检组和市高法院监察室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创新步伐 加大治本清源力度 扎实推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现将钱锋院长讲话和乔组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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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在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锋
(2011年2月10日)
同志们:
每年春节后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已成为一项惯例。在前年的会议上我提出了腐败是重庆法院跨越发展最大拦路虎的论断,去年又重点讲了小团体的恶劣表现和影响,今年想着重讲讲法官良知在司法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的观点是: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一、永远别让技巧胜过良知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体现在审判领域,就是作为一名法官,永远别让技巧胜过良知和品德。有德无才,可能影响工作,有才无德,必定葬
重庆高院: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公布10大典型案例(必读)
重庆高院: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公布10大典型案例(必
读)
统计数据触目惊心!2013年,重庆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23件,标的额49.8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7.2%;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921件,标的额118.9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36.8%;2015年1-8月,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件,标的额218.4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表示,这不仅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新的司法解释,也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和促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理性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司法指引。
详解“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叉时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正确处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与追诉非法集资犯罪的关系,是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陈彬表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为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
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
证据操作指南(浙江高院)
前言
司法技能的总结对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快速适应办案程序、提高司法能力很有必要。根据齐奇院长的指示,我庭在参考上海高院民二庭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实务技能手册的编写工作,并将《商事案件证据操作指南》作为第一分册,供广大商事审判法官参阅。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赖证据来完成的,一定意义上,证据即“诉讼之王”,法官办案主要是办证据,审案也主要是审证据。可以说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基本技能。本指南以商事审判证据运用的若干阶段为主线,吸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基层法官反馈的实务疑难问题,对证据规则运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对证据实务操作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指引,之后根据商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庭前、庭审以及认证
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院司法解释 蔡虹
本人一直以为,什么是司法解释是不需要解释的。然而,最近偶然接触到一个案子,却突然发现司法解释不仅需要解释,而且需要好好解释。 案子是这样的:某基层法院在一“未来的原告”的带领下来到“未来的被告”———一家外资公司,并且应“原告”的申请和要求调取了“被告”的账本等证据。“被告”的法律顾问深为不解:没接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怎么就开始取证了?回答是:本法院采取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律顾问仍然不解: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可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啊,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呢?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顾问不知是自己错了还是别人错了,倒是似懂非懂的当事人挺“理解”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下级法院当然要执行。
“座谈会纪要”是司法解释吗?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吗?法官不容置疑地说“当然,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看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界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当我听到掌握当事人命运的法官这么认为的时候。 周道鸾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的序言中指出:“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
证据操作指南(浙江高院)
前言
司法技能的总结对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快速适应办案程序、提高司法能力很有必要。根据齐奇院长的指示,我庭在参考上海高院民二庭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实务技能手册的编写工作,并将《商事案件证据操作指南》作为第一分册,供广大商事审判法官参阅。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赖证据来完成的,一定意义上,证据即“诉讼之王”,法官办案主要是办证据,审案也主要是审证据。可以说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基本技能。本指南以商事审判证据运用的若干阶段为主线,吸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基层法官反馈的实务疑难问题,对证据规则运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对证据实务操作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指引,之后根据商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庭前、庭审以及认证
证据操作指南(浙江高院)
前言
司法技能的总结对法官特别是新任法官快速适应办案程序、提高司法能力很有必要。根据齐奇院长的指示,我庭在参考上海高院民二庭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商事审判实务技能手册的编写工作,并将《商事案件证据操作指南》作为第一分册,供广大商事审判法官参阅。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赖证据来完成的,一定意义上,证据即“诉讼之王”,法官办案主要是办证据,审案也主要是审证据。可以说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基本技能。本指南以商事审判证据运用的若干阶段为主线,吸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基层法官反馈的实务疑难问题,对证据规则运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对证据实务操作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指引,之后根据商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庭前、庭审以及认证
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
北京高院民事案件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
(之三)
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京高法发[2002]5l号文件印发) 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成立的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间的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各集团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集团成员包括母公司(集 团核心企业)、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集团成员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但不得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综上,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合同纠纷后,应以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 成员作为诉讼主体;如不能确定签订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
福建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
(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