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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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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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级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论盗窃罪 Discourse On The Crime Of Theft 英文题目: 函授站 : 专 业: 辅导站: 学 生: 学 号: 指导教师: 法律 摘 要

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

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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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其实在《刑法》中有不少的犯罪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如合同诈骗罪,不过自然人构成犯罪和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而之后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现实中,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

盗窃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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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研究

【摘要】:盗窃罪是一种存在历史悠久、案发数量巨大、重刑案件高发、侵害法益严重、涉案金额庞大、案件情况复杂、犯案手断不断变化、对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巨大危害的犯罪;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愈加复杂多变的情况,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有日趋严重的态势,打击、防范本罪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本罪,并且针对新出现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复杂情况如何着手认定,也成为我国需要积极应对的课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盗窃罪有了积极的修改和应对。本文正是通过以本修正案为视角,我国对盗窃罪的问题进行相对系统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见解。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七千字左右。第一部分: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所呈现出来的立法变化特点就行了提纲挈领的分析:经过本次修改,盗窃罪的客观构罪要件表现出“泛刑化”特点:文中详细的追溯了“泛刑主义”的历史起源和沿革,以及本罪的“泛刑化”变革的利弊;其次,是本罪法定刑设定的“轻缓化”特征,这是源自于对刑法谦抑性思想的追求,也详细分析了本罪中刑罚“轻缓化”的具体表现;最后,对本罪如是变化的背景和生成环境---刑法“

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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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刑法》中有不少的犯罪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如合同诈骗罪,不过自然人构成犯罪和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而之后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现实中,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

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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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独钓寒江雪

【案情】

2008年10月17日上午,在某村刘某家,新娘刘某因忙于准备结婚仪式而把自己的红色手包交给伴娘王某保管。婚礼期间,刘某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听电话时发现手包内有一条金项链和不少现金,便趁人不备将手包里的金项链(价值2031元)和3300元现金据为己有。婚礼结束后,王某将刘某的手包放在刘某卧室的柜子上,然后便骑车离开刘家。案发后王某陆续将金项链和现金退还给刘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分歧】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本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及时退还所侵占财物,阻却了侵占罪的成立,且侵占罪属于纯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终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将手包委托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手包,但由于手包在刑法上属“封缄物”,手包内的财物仍然处于刘某的占有控制之下,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

2011年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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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盗窃罪量刑标准

(全国法院通用)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

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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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 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 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 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 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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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 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 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 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 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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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

非数额型盗窃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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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475 学 号:104754110079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在职专业学位)

非数额型盗窃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the

Non-amount of Theft

专 业 名 称: 法律硕士 专 业 领 域: 刑法学 入

: 2011年2月

申 请 人 姓 名: 温俊波 学业导师姓名、职称: 郝守才 教授 职业导师姓名、职称: 杨保全 完 成 日 期: 2013年5月

论文主题词: 非数额型盗窃、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未遂、法律适用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the Non-amount of Theft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Juris Master

By Wen Junbo

Supervisor: Pr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