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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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障
论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障
张 禄 强 序言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指为国家为了社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依靠土地征收的方式满足。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数量已接近4000万人,每年围绕农村土地土地征收中引发的冲突占了中国群发冲突的很大比重,表明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已是政府与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和挑战。
政府和某村委会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征用胜利村141.8亩地,其中四组被征地71.5亩,名目是建设所谓的“广场”,同年10月该块地却出现在当地媒体,以40.6万/亩向社会公开出让,其转让价格几乎是补偿给村民价格的10倍。随后,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768万元的最高价取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就这样,某政府以建设广场名义征用的耕地,转眼成了商品房建设用地,而四组村民同样没能拿到一分钱,甚至连白条也没见到。村民为了要回自己应有的征地款,几年来奔波与镇政府、市政府甚至省政府之间,但直到今天,他们仍没拿到一分钱。
案例中某政府和某村委会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征作为城市化用地,建
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的情感补偿的思考
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的情感补偿的思考
摘要:伴随着城镇化村改居工程的迅速发展,土地征收催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农民应该依法享受到全方位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还主要集中在物质给予这一方面,对失地农民的情感变化甚少关注,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失地农民在接受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其内心也会出现失落、无助等情感损失。本文将对失地农民的情感变化及补偿措施予以分析。
关键词:土地征收 失地农民 情感变化 一、基本概念 (一)“村改居”社区
通常还被称作“农转非”其变化的具体过程是在原有传统自然村村委会的基础上,通过改建基层组织、变更村民身份等,实现“村改居”后的社区服务公共化、居住城市化等目标。转变的一般条件有:社区不再以纯农业生产为主,社区农民不再完全从事原有耕作性质的体力劳动,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农民不再从事生产劳动,不再以农产品收入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二)失地农民
本文所讲的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同时搬迁上楼的?r
民。
二、失地农民情感损失分析 (一)土地补偿现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㈠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有关政策
1、国税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风力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立项的享受两免三减半,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立项的享受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税政策
土地使用税为实际占用土地2元/㎡,耕地占用税按实际使用面积14元/㎡。(一次性征收)
建安营业税收:此税由承建单位缴纳。一般情况涉税投资占总投资的10%;涉税投资(土建、安装)的5%缴纳建安营业税;按缴纳营业税额的5%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08〕21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平阳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货币、返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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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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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 1、据统计局2008年年鉴统计,2008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8076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2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年产值的一半计算。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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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附表二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
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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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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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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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
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10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
土地复垦政策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1
目 录
第一部分 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 ............................................................................................................. 3
一、土地复垦概述 .................................................................................................................................. 3
(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 3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
国家在有关危旧房改造中安置房政策
国家在有关危旧房改造中,安置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广西南宁市在危旧房改造中,安置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单位整体改造危旧住房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中顾网律师答:
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免缴相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安置房的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还有几项重大的政策突破。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其次,户型面积设计标准、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限制,享受完全产权。
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 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 免收 目录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抄送:市政府,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