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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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拖航协议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第二部分)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 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
拖航合同 doc
合同编号:
拖航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拖航合同
1.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2.拖轮船东/营业地 3.租船人/营业地 4.被拖物(名称和类型) 5.总吨位/排水量
6.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前后吃水) 7.船期和登记地 8.登记船东 9.船级社
10.保赔责任承保人 11.被拖物概况
12.被拖物上货物和/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 13.拖轮(船名和类型) 14.船期和登记地 15.总吨位 16.船级社 17.保赔责任承保人 18.额定系柱拖力(如有) 19.指示马力
20.良好天气及海况时预计燃油平均日耗量 (a)拖带被拖物全速拖航时
(b)不拖带被拖物全速航行时 21.绞车和主要拖航索具 22.服务性质(条款1) 23.计划航线(条款17) 24.起拖地(条款7) 25.目的地(条款8)
26.起拖地免费时间(条款
拖航合同 doc
合同编号:
拖航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拖航合同
1.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2.拖轮船东/营业地 3.租船人/营业地 4.被拖物(名称和类型) 5.总吨位/排水量
6.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前后吃水) 7.船期和登记地 8.登记船东 9.船级社
10.保赔责任承保人 11.被拖物概况
12.被拖物上货物和/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 13.拖轮(船名和类型) 14.船期和登记地 15.总吨位 16.船级社 17.保赔责任承保人 18.额定系柱拖力(如有) 19.指示马力
20.良好天气及海况时预计燃油平均日耗量 (a)拖带被拖物全速拖航时
(b)不拖带被拖物全速航行时 21.绞车和主要拖航索具 22.服务性质(条款1) 23.计划航线(条款17) 24.起拖地(条款7) 25.目的地(条款8)
26.起拖地免费时间(条款
拖航
拖 航
一. 拖航术语
1. 拖航(Towing)——指平台作为被拖物由拖船拖带,从某一地
理位置向另一地理位置转移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通常半潜式平台指自原井位(船位)处最后一个锚离底,至新井位(船位)处第一个锚到底止的作业期间;自升式平台指船体处于漂浮状态的作业期间。
2. 自航(Transit)——指平台依靠自身的推进装置和动力从某一地
理位置移往另一地理位置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
3. 起拖(Beginning of towing)——指平台接拖后开始驶离原位的
作业。
4. 就位(Towing/Transit to site)——指平台进入井场并向预定的位
置接近和定位作业过程。
注:在进入井场过程中,拖航/移位与就位作业两者是互相交叉的。 5. 定位(Location positioning)——指平台在预定的位置布锚或插
桩的作业过程。半潜式平台指自第一个锚到底至调整预张力、校准船位结束的作业过程;自升式平台指自桩脚入泥至升船到压载位置的作业过程。
6. 作业极限(Operation limitation)——指平台的某一规定的作业
临界点。当作业条件或过程超过该临界点时,可能造成平台不可逆的受损状况,即无法恢复到安全的受控状态。
拖航
拖 航
一. 拖航术语
1. 拖航(Towing)——指平台作为被拖物由拖船拖带,从某一地
理位置向另一地理位置转移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通常半潜式平台指自原井位(船位)处最后一个锚离底,至新井位(船位)处第一个锚到底止的作业期间;自升式平台指船体处于漂浮状态的作业期间。
2. 自航(Transit)——指平台依靠自身的推进装置和动力从某一地
理位置移往另一地理位置时所处的状态或过程。
3. 起拖(Beginning of towing)——指平台接拖后开始驶离原位的
作业。
4. 就位(Towing/Transit to site)——指平台进入井场并向预定的位
置接近和定位作业过程。
注:在进入井场过程中,拖航/移位与就位作业两者是互相交叉的。 5. 定位(Location positioning)——指平台在预定的位置布锚或插
桩的作业过程。半潜式平台指自第一个锚到底至调整预张力、校准船位结束的作业过程;自升式平台指自桩脚入泥至升船到压载位置的作业过程。
6. 作业极限(Operation limitation)——指平台的某一规定的作业
临界点。当作业条件或过程超过该临界点时,可能造成平台不可逆的受损状况,即无法恢复到安全的受控状态。
8安全操作拖航作业
监督监理技术公司HYSY281安全管理手册 拖航作业 2009年5月发布 HYSY281/M-001-2009 版本: A 7.8.1 拖航作业
7.8.1.1 职责
a) 拖航小组组长
1) 全面负责平台起抛锚、航行、就位作业作业,是拖航作业的总指挥;
2) 负责组织指挥平台在起抛锚、航行、就位作业过程中发生应急情况时执行应急程序。 b) 高级队长
协助拖航小组组长组织指挥起抛锚、就位等工作。 c) 安全监督
负责监督检查半潜式平台在拖航前及拖航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d) 平台船长
负责拖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拖航小组组长的指令,做好平台安全管理工作。 e) 设备监督
负责平台拖航期间拖航设备的正常运转。 f) 电气师
负责平台推进器的配电及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g) 报务员
负责拖航期间天气预报的接收及保持与拖船、公司作业部联系。 h) 船舶公司参与公司拖航小组成员
负责平台起锚、航行、就位作业过程的记录等管理工作。
7.8.1.2 拖航前准备工作
1) 平台经理根据作业时间安排及要求,预测拖航时间,并向作业部汇报。作业部协助平台做好拖航前的准备工作。
2) 平台经理根据《平台拖航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起草《拖航计划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慧聪网
2005 年 6 月 6 日 8 时 23 分
信息来源:锦程物流网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拽向的对象,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指 向的,为海上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我国《海商法》 第二一八条,具体列明了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 7 项内容。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 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 商法, 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海 我国 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 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 属具。 二、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 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 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 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慧聪网
2005 年 6 月 6 日 8 时 23 分
信息来源:锦程物流网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拽向的对象,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指 向的,为海上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我国《海商法》 第二一八条,具体列明了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 7 项内容。 一、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 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 商法, 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海 我国 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 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 属具。 二、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 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 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 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同时,承运人享受一
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论文
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2-01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判例对海上保险法中“重要情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海上保险如实告知重要情况
一、告知义务的含义
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接受承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或状况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
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
二、如实告知义务认定标准
据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为“合同订立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截至到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