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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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推进我厅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干部调配
(一)调配原则
1、干部调配工作必须为我厅中心工作任务服务,适应快速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2、干部调配工作应遵守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限额、职位结构、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进行有计划地调配,保证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3、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并注重发挥干部专业特长,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
4、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拟调动人员的主要情况,严格执行公务回避等有关规定。
5、干部调配应尽量避免年度增人超计划和逆向流动。
(二)调配范围和条件
1、厅党组可视下列情况之一,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厅属各单位之间、厅机关处室与厅属单位之间或从其它单位调配工作人员:
(1)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2)补充厅机关、厅属单位人员空缺;
(3)安置机关因调整或缩减编制限额而富余的人员;
(4)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张庆坤 副厅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 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 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永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王桂鹏 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 总工程师 刘继宝 总规划师 曲荣鹏 总经济师
王少瑾 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 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 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 耕保处处长 房 杰 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 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 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 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 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 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 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 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张庆坤 副厅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 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 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永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王桂鹏 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 总工程师 刘继宝 总规划师 曲荣鹏 总经济师
王少瑾 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 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 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 耕保处处长 房 杰 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 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 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 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 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 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 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 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
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
停办、关闭时
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
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人
通〔2007〕151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7?38号)、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鼓励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现将《贵州省破格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多做贡献,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1]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土资党〔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谁主管谁 1 / 3
负责”的原则,以“促发展、惠民生、树形象”为主题,以“两服务、一着力”为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
件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省军用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工作
(一)军队土地使用单位申请转让军队空余土地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转让方式。凡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人。
(二)商定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军队空余土地公开转让确定土地使用人后,相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