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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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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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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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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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评估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哈房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发布日期】2004.04.08 【实施日期】200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

(哈房发[2004]14号)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拆迁评估、房屋拆除、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1 / 3

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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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16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1997年8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2 / 2 哈尔滨东站地区范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

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托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房产段,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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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9〕48号 (2009年6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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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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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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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本报记者韩立 通讯员邹晓军

近日,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新文件于2008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5月31日,《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邯建字[2003]3号)和《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邯建字[2004]1号)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新老补偿标准的内容有什么不同?补偿的范围又有哪些突破?新补偿标准事关城市建设的进程,倍受特定市民关注,市政府拆迁办主任王恩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旧的补偿标准难以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3年,我市出台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简称3号文),当时由建设、规划、拆迁办、物价局四部门签发,3号文在一段时间内对指导城市房屋拆迁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文件开始显得落后,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全:只有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无城中村、机关单位等拆迁补偿,而我市城中村有55个,都面临拆迁改造;补偿价格明显偏低:3号文规定了三类地段,一类地段最高补偿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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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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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