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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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11年05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myadmin 点击:17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桂建管[2013]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 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
作和发放。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 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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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善我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对全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人民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市、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当地重度残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节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节选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五)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求;
(六)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