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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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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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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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发改当罚决字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联系电话 处罚地点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法》第 条第 款

股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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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

宁波 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书

时间:2009年 月 日

地点:宁波大酒店

股东决定如下事项:

一、 任命 为宁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任期三年。

二、 任命 为宁波 有限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三、 聘任 为宁波 有限公司经理。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书

时间:2010年1月26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列席人员:穆金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何立金作出如下决定:

一、股东同意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

原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馨苑10

幢4单元101室。

变更后公司住所:昌吉市青年南路66区1丘25栋。

二、股东同意吸收徐相俊为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股东。

单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

三、股东刘伟同意将其在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民

币800万元中的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依法转让给徐相

俊,徐相俊同意接收刘伟的股权转让。

四、股东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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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

宁波 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书

时间:2009年 月 日

地点:宁波大酒店

股东决定如下事项:

一、 任命 为宁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任期三年。

二、 任命 为宁波 有限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三、 聘任 为宁波 有限公司经理。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书

时间:2010年1月26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列席人员:穆金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何立金作出如下决定:

一、股东同意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

原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馨苑10

幢4单元101室。

变更后公司住所:昌吉市青年南路66区1丘25栋。

二、股东同意吸收徐相俊为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股东。

单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

三、股东刘伟同意将其在新疆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民

币800万元中的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依法转让给徐相

俊,徐相俊同意接收刘伟的股权转让。

四、股东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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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雷住建罚字 2010 xx号

当事人:xx,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xx。

XX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XX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专利纠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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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

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李毓锦,男,1932年6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

委托代理人李小云,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系李毓锦之子。

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号科技大楼6层。

法定代表人罗旋,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典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20层C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A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商业街北20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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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监罚字〔 〕第 号

被行政处罚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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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雷住建罚字 2010 xx号

当事人:xx,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xx。

XX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XX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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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监罚字〔 〕第 号

被行政处罚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1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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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直政处〔2011〕7号

申请人:***,男,76岁,**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43岁,**村纳要屯人 被申请人:***,男,63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73岁,**村村纳要屯人 委托代理人:***,男,34岁,**村村纳要屯人 第三人:***,男,46岁,***村村纳要屯人 案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求调处与被申请人对翁体且、更亭逢大约三十亩土地发生的使用权属争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10年5月26日组成调处小组进行调查,2010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9日作出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2011年5月2日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天峨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峨政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11年11月3日再次成立调处组进行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将争议地使用权属确定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争议地翁体且、更亭逢在本屯1983年落实社员自留山时分给申请人户,并颁发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以下简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