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6条全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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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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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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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关于《物权法》第191条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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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191条

第2款之文献综述

摘要:就从文义的角度来说,《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与《担保法》第49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的规定有所出入,但是对于法律的解释不能只是紧盯着生硬的条文不放,而应该着眼于整个宏的法角度来解释法律条文。《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要立法宗旨与规范目的上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无异的。而且继承了“前辈”之中关于抵押物追及力的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此制度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处于孤立无援之境地,再加之《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之中的“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也不应认定为效力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否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的效力。最后《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之中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也不能够被认定是涤除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其性质应该是代位清偿。

关键词:整体解释;抵押物转让;抵押权的追及力;强制性规定;涤除权制度

引言: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由于其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原则性规定和《担保法》第49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在文义上有所不同。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界都对抵押物转让的问题充满着疑问。学者

论抵押物 - 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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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王效贤

【学科分类】物权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抵押物的条件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作债权担保的抵押财产,它既包括各种能够被感知触摸的有体物,也包括不具实体且不能被触摸的无体物,即各种权利。在各国民法上,对于何种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成为抵押物。根据抵押权的特性,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才能成为抵押物。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抵押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的自然条件

1、具备特定性与独立性

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且属于支配性权利。因此,作为其客体的抵押物必须具备特定性这一特征。标的物不特定,抵押权人无从支配其交换价值,将使抵押权形同虚设。在浮动抵押中,虽然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范围并不特定,但到抵押权实现时,其抵押物的范围仍然是特定的。同时,抵押物也应当具备独立性,即其必须独立成为一体,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物的成分,如房屋的梁、柱、砖、瓦以及附着于土地尚未与其分离的庄稼等,因其分别属于房屋、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构成一体,且不能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不能成为抵

南京科技九条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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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南京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142 号)精神,本着“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原则,决定对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对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试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

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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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

中央八项规定全文,改进作风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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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八项规定全文

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六、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

中央公务员15条禁令全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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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央15条禁令要点

中央15条禁令要点

一、2013年03月20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6号):要求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集体聚餐吃请,不收受纪念品土特产。

二、2013年5月25日,中纪委下发《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中纪发?2013?3号):要求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三、2013年8月13日,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的通知: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四、2013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五、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

不允许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六、2013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97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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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97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辈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立法背景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

新国八条全文及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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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八条

新国八条全文及内容解读

来源: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作者:z 时间:2011/01/28

新国八条全文及解读 对于新出台的国八条不了解?本文介绍新国八条八条政策的相关解读,让你对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全面了解。 新国八条全文: 一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 二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三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

新国八条全文及解读

对于新出台的国八条不了解?本文介绍新国八条八条政策的相关解读,让你对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全面了解。

新国八条全文:

一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

二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三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是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五是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

六是加强金融监管。

七是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法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国八条

八是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

新国八条解读:

>>政府监管方面

房价目标施压地方政府

【政策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