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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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问题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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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8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许彦生

【内容摘要】目前农村地权冲突症结在于物权的权利主体模糊与缺失,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及农户等多级所有权主体代写地权主体的现象,造成集体土地权属不清,矛盾突出。而由于上述地权冲突,造成了“外嫁女”等边缘群体来说,由于上述地权主体归属而造成她们本身脆弱的权益保护体系更为缺位。而目前农村基层自治过程中,自治组织所依据“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也包括其中所可能存在的某些封建思想糟粕与追求社会和谐平等的科学发展观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所可能规定的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的内容,更是各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依据之一,从而对“外嫁女”的平等权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而目前由于目前并无直接保护 “外嫁女”权益的法律依据,加上司法救济过程中的缺位和限制,导致其权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保护。本文提出了调和农村地权冲突,规范基层自治行为以及完善司法救济体制等建议,希望为研究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款法律问题提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平等权;土地集体所有权司法救济

【正文】

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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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探讨

作者:徐兆基

作者机构: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14

来源:福州党校学报

ISSN:1674-1072

年:2005

卷:000

期:005

页码:51-54

页数:4

中图分类:F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处理机制

摘要:土地征收与征用是不同性质法律概念.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承包使用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何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受偿主体,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法机关或最高法院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维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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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维权技巧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征地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征地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此,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维权特点是在行政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权范围内的维权。下面介绍的是律师在办理征地补偿维权案件中经常采用的维权技巧。

技巧一、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只有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才有可能去说维权。毋庸讳言,土地征收是为了适应发展了的社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采取的相应的征收手段,是政府的权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作为公民必须服从。但服从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并不代表被征收人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综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取得公平补偿权、违法征收土地的抵制权、土地征收审批的知情权等,被征收人应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这些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处理征地补偿中的有关权利的主张途径,可以委托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收土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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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 2 0 1 4年 3月 (上)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及对策的探讨路琴怀 (盘县火铺镇国土资源所,贵州盘县 5 5 3 5 3 9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以推进社会的发展,因而导致了大量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涌现。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针对现存问题,提出按照市场价格设置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等相关立法建议 .以期更好地为解决当今土地征收问题出谋划策。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单行的 《土地征收法》,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但补偿相关内容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 (一 )补偿方式单一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征地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让农民在失地后自谋职业,征地补偿方式仍然比较单即使政府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却没有提供相关的培训系统以保证再就业,就业安置机制严重缺失。一部分失地农民拿到钱由于自身缺乏理财知识和消费观念,很快便挥霍得一千二净,或用于充当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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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

解读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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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征收。但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及长远生计,确保农业基础不被动摇,土地的征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文具体针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做一详细介绍。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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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关乎“三农”“民生”社会焦点问题,事关社会长治久安;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学界提出了很多异议与可行性建议。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诸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权利主体错位、缺乏征收补偿的正当法律程序等问题,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征收补偿原则、范围以及项目作比较,得出以下启示: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改革。最后,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概述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其一,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其二,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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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网-------/

附表一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 1、据统计局2008年年鉴统计,2008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8076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2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年产值的一半计算。没有青苗的不予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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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附表二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

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2—

土地资源网-------/

附表三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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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

2

—4—

土地资源网-------/

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

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10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

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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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http://blog.soufun.com/20980274/10565715/articledetail.htm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征收法律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种是城市旧城区改造拆迁。前者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土地上房屋一般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处理;后者以房屋为主要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存有争议。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均产生补偿款的问题。本文仅就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调研。

一、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的基本制度,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明确承认拆迁补偿款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我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达成,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也由法院民庭审理,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既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承认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效力,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欠缺规范依据。

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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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分析

http://blog.soufun.com/20980274/10565715/articledetail.htm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征收法律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种是城市旧城区改造拆迁。前者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土地上房屋一般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处理;后者以房屋为主要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存有争议。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均产生补偿款的问题。本文仅就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调研。

一、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目前房屋拆迁的基本制度,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明确承认拆迁补偿款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

我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达成,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也由法院民庭审理,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制。既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承认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效力,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欠缺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