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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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0〕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六日
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的通知
http://www.77cn.com.cn/plus/view.php?aid=273435
1998年11月25日 湘房发[1998]002号
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 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 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 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 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 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 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两种形式。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
2014年5月14日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鼓励实行火葬),其它地区均为实行火葬区。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农业、林业、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
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房改委[2002]01号
市各房改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发[2000]40号),研究制定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2000] 40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 由单位向符 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册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2000年12月2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
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下同)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廉租资金,下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用于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放廉租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拨付市内四区管理、发放。
第四条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补贴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廉租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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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廉租资金,下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用于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放廉租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拨付市内四区管理、发放。
第四条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补贴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廉租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1
第五条 廉租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收入和住房现状符合市政府规定相关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相关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濮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建设、准入、销售、退出和上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并组织建设的实施与供应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应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
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