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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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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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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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中有劣药或按劣药论处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或曾经因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无证生产、经营药品,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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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中有劣药或按劣药论处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或曾经因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无证生产、经营药品,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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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中有劣药或按劣药论处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或曾经因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无证生产、经营药品,逃避检查或拒绝检查、拒绝签字的,或者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

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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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8]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的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际,省局对《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工商法字[200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赣工商法字[2006]8号文件废止。 附件: 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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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分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超过5天,在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立即停工并纠正的。

2、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1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5天以上15天以下的。

1

3、对以下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2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4、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3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5、对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4万元罚款:

擅自施工60

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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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8]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的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际,省局对《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工商法字[200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赣工商法字[2006]8号文件废止。 附件: 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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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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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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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