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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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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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8-09-26 打印本页 分享 |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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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与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医疗期的计算办法。当年或跨年病休,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的,按达到三个月医疗期处理;在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六个月的,按达到六个月医疗期处理,在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九个月的,按达到九个月医疗期处理;在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十二个月的,按达到十二个月医疗期处理;在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十八个月的,按达到十八个月医疗处理;在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二十四个月的,按达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处理。

二、关于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待遇,按我省现行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省的转发通知的规定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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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近来,各地及企业不断反映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父、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者或者残疾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子女虽超过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无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二、独生子女其父母无论谁亡,凡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都可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

三、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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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9-15 【生效日期】1992-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劳办险字〔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部:

关于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列支问题,经我部与劳动部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证照收费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各系统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各类证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对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征订的部分按成本价(2.00元)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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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

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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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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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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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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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11.20 【实施日期】199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5)463号 1995年11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 1 / 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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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龙 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件

(黑劳社发[2004]51号)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对自1996年底全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企业与职工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2、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企业法人名称未改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如果承租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3、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企业在临时岗位上使用全日制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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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吉林?豆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与______________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个月。

  试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导渖产岗位实行常潢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心得体会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锷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瓒合理加班费?br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