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风险溢价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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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溢价之谜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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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溢价之谜

进一步,又对其他发达国家1947—1998年的数据分析发现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

金融理论将风险资产超过无风险利率的超额期望收益率解释为风险的数量乘以风险价格。在Rubinstein(1976).Lucas(1978)等人所研究的标准消费资产定价模型中.当风险的价格是一个代表性代理人的相对风险厌恶系数时,股市风险数量根据股票超额收益率与消费增长的协方差来测量。股票收益率高.而无风险利率低.意味着股票的期望超额收益率高即股票溢价高。但是消费的平滑性使得股票收益率与消费的协方差较低。所以股票溢价只能由非常高的风险厌恶系数来解释。Mehra和Prescott(1985)将此问题称为”股票溢价之谜”。

Kandel和Stambaugh{1991)等一些作者对股票溢价之谜提出了另外的看法他们认为风险厌恶实际比传统认为的高。但是这会导致Well(1989)提出的无风险利率之谜”为了跟我们观察到的低实际利率相适应.我们必须假定投资者是非常具有忍耐力的他们的偏好给予未来消费几乎跟当前消费一样的权重.或者甚至更大的权童。换言之.他们有着低的或者甚至负的时间偏好率。负的时间偏好率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偏好于更早的效用。

股权风险溢价与股价的协整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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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风险溢价与股价的协整关系研究

摘要:股权风险溢价在经济金融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代进步,尤其是隐含ERP定义的出现,使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研究ERP中去。而隐含ERP本质上是残差项,由股指倒推出来,所以大致是股指的同步反向指标,反映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变化。如果能够准确定价ERP对于股价的把握也是有极大帮助。ERP与股价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稳定而均衡的长期关系,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鲜有涉及。

关键词:股权风险溢价 gordon模型 协整关系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股权风险溢价相关研究现状

1.1股权风险溢价定义

韩士专(2003)股票风险溢价(equity risk premium)是一个运用频率很高、表达方式多样但缺乏权威定义的概念。ERP比较严格的定义是:市场投资组合或具有市场平均风险的股票所必需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之差。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必需报酬率(required rate)是一个预设的门槛,当期望报酬率低于该比率之时,理性投资者不愿进行投资;其二,必需报酬率是一种事前的、期望报酬率,因此在ERP的主流定义中,强调了它自身也是一个事前期望比率。

陈李(2008)提到股权溢价研究的意义在于:它是资产配置中的重要因素。投资者需

溢价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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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空间有限

作者:高超

来源:《商周刊》2012年第24期

上一期,我们通过“病灶一:同质化竞争严重”,对产品开发中项目因前期对市场或客户定位的偏离,造成区域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产品类型单一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此类问题可通过对竞争、销售、客户、企业几层面的分析来确定项目的物业选型,从而形成差异化竞争的方法。这一期,我们将继续上一期的话题,解决项目在物业选型阶段的另一层面的问题。 病灶二:

既定容积率下,物业组合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溢价空间有限,特点不够鲜明。 针对此病灶,通常可从市场定位、客户层、物业组合及财务分析四个角度来进行思考,以提高项目市场差异化竞争实力,从而降低产品销售难度,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病例诊断]单一化流量策略

以下以某住宅项目为例,其原方案完全迎合市场需求,为实现跑量、销售快,未能充分考虑到产品本身的市场差异化和竞争力,采用了较为单一化的流量策略,最终确定的物业组合为“小高层+高层”。直接导致产品在既定容积率下,选取的物业组合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溢价空间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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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规避

作者: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 王周城律师

【内容提要】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而复杂的。我国《公司法》和作为工商部门《股权转让合同》范本的中的相关规定却是简单和原则性的,对股权转让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规范得明显不够,更难以有效控制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视角,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而提出规避与制度完善的办法。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风险规避 制度完善

【正文】

一、合同主体瘕疵而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与普通合同的主体一样,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并非所有的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合法的主体。

首先,转让方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要情形:一是出让方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例如A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B支付了全部的转让费用,但是未办理公司股东内部或外部变更手续。后B又将该股权转让给C。这里,因B受让A的股权之后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没有取得

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工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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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工作中侧重点

一、律师作为转让方的受托人时工作目标和风险点

(一)工作目标:顺利全额收取股权转让金,之后免遭受让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追究责任。

(二)风险点

1、出让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后股东组成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世界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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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February 28, 1904, there was a sighting by three crew members on the USS Supply 300 miles west of San Francisco, reported by Lt. Frank Schofield, later to becom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Pacific Battle Fleet. Schofield wrote of three bright red egg-shaped and circular objects flying in echelon formation that approached beneath the cloud layer, then changed course and “soared” above the clouds, departing directly away from the earth after 2 to 3 minutes. The largest had an apparent size of about six s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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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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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February 28, 1904, there was a sighting by three crew members on the USS Supply 300 miles west of San Francisco, reported by Lt. Frank Schofield, later to becom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Pacific Battle Fleet. Schofield wrote of three bright red egg-shaped and circular objects flying in echelon formation that approached beneath the cloud layer, then changed course and “soared” above the clouds, departing directly away from the earth after 2 to 3 minutes. The largest had an apparent size of about six s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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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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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任艳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引来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私募股权有着强劲发展的势头,但是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尚缺乏独立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我国私募股权质押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约,这些都成为投资者的风险,造成投资纠纷。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PE)起源于美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首次公开募股)的重要融资手段。中国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历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直至1998年,中国公布《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中国PE才真正全面起步。但是在相关配套法律政策没有跟上的情况下,2001-2011市场规模的不断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看好的市场之一。而客观上,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中新募基金数量与金额的下滑,以及去年高速投资造成的可投资本量的大幅减少,导致了2012年一季度中国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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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民事法律风险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秦可卿身世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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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秦可卿身世之谜

秦可卿身世之谜/r/n

在说秦可卿之前,我要向大家介绍两个问题。首先,大家要知道的是《红楼梦》中着重所描写的贾氏宗族在婚配上是毫不含糊的,其次是《红楼梦》是一个自序性的小说,其中的人物都是在生活中能找到原型的。下面为大家说一下为什么这样说:/r/n

下面我们看一下第二个问题就是说《红楼梦》是一个自序性的小说,其中的人物都是在生活中能找到原型的。鲁迅、胡适等前辈大师都肯定《红楼梦》是一本带有自叙性和自传体的作品。当然这样说也是能找到证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曹雪芹他自己是怎样说的, 可卿的身世。大家都知道关于秦可卿的出身书里是有明确交代的,在第八回的末尾说秦可卿的父亲秦业是一个很小的官,夫人早亡,由于无儿无女便向养生堂抱了一个儿子并一个女儿,这就是秦可卿的来历,很奇怪,我们都知道封建社会是非常重视血脉相传的。既然他的妻子不生育的话,完全可以纳妾呀,根据《红楼梦》的描述,秦业后来也生了秦钟,那他就完全没有必要去养生堂抱养。后来他的儿子却死了,但他也不再去养生堂抱养一个儿子,而是只养秦可卿一个女儿。说明秦可卿比一个儿子更强。那么根据整个的这些描述,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逻辑,就是贾氏家族在给贾蓉选媳妇的时候一定特别重视,因为宁国府的血脉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