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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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公积金查询电话
太原市网上公积金个人查询服务,已经试运行上线,输入身份证号码15位或者18位,初始密码为111111(6个1),进行查询。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缴款明细查询 、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太原公积金简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6月,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内设12个处室、1个稽查队、12个分理处、3个分中心和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申请条件
一、部分提取种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销户提取种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部分提取相关规定
(一)办理人:职工本人办理。
(二)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法定假日顺延。
(三)提取次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商品住房,支付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政 策 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利率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同时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其中:
(一)按贷
太原市公积金查询
查询方法:
一般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若未开通网上查询,可以打电话或到场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2、拨打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0351-5266517;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办公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市卫生局对面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7:00
太原市临时用地管理审批办法
太原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并国土资字[2010]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批临时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者应当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
太原市住房现状及需求的调查方案及报告
太原市2006年住房状况与需求调查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编制“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供应计划通知》(晋建房函字[2006]22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的有关要求,掌握太原市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及需求,为政府制定住房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89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状况及需求的抽样调查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这次对太原市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状况、住房需求的调查,目的是了解社情民意,为合理地制定住房领域的工作目标提供基础性资料,而且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推进危旧住房改造、合理制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引导合理消费和消费模式、稳定市场预期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内容
调查太原市居民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及五年内的住房需求等内容。(详见《太原市2006年住房状况与需求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太原市规划局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晋祠天龙山景区、崛围山景区、双塔景区、晋阳湖景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其他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
第七条 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附表一参照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
太原市万柏林区教育局文件
太原市万柏林区教育局文件
万教字[2008]51号
关于对全区学校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的
紧急通知
王封乡、化客头街办中心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学校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并教政字[2008]13号)要求,为把全区学校应急工作落到实处,区教育局决定,从6月2日起,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学校和直属单位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这次应急工作的检查,区教育局成立学校应急工作情况检查领导组。
组 长:白景春(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史小勇(区教育局党委书记)
高林泉(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 伟(区教育局纪检书记) 宋肇智(区教育局副局长)
闫秀英(区教育局副局长) 胡贵平(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有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万柏林区招生办副主任)
成 员:时丽萍 秦关平 李宝玲 武瑞萍 隋坤哲
李 伟 刘晓萍 侯学勇 陈 兴 王培芳 周玉兰 任宝文 赵全虎 郭 兵
各学校校长 各幼儿园园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