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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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规0010号2012年基本工资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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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苏人保规〔2012〕10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7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

苏建设规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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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设规〔2009〕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贯彻执行,经对原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进行修正,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1

附: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

苏地税规〔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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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5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苏地税规〔20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将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政发〔201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财综函〔2010〕76号)精神,现将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调整的有关事

苏建规字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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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

苏工价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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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工价〔2010〕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应按规定计取。

二、为简化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三、如一个标段有数个单位工程,在计取赶工费时,以标段总工期为对象进行考核。

四、如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不计取风险费用;如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则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其中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的标准计取,报价自主确定。

五、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时,调增(减)部分如采用投标报价的单价,也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费

苏府〔2009〕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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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9〕107号

市政府关于命名苏州市第五批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市政府决定命名苏州市乐天科技有限公司等465家企业为苏州市第五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希望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扬成绩,开拓进取,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

附件:苏州市第五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2-

附件:

苏州市第五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一、苏州市区(35家) 苏州市乐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明道保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名城车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三兴汽车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柯利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

苏政发〔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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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 1 —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2 —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苏会协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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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会协[2006]5号

关于同意程福祥等20位同志为执业

注册会计师的批复

程福祥等20位同志:

你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批准你们20人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名单为: 江苏同仁会计师事务所 程福祥 江苏建元会计师事务所 张敏 江苏日月星会计师事务所 李中健

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潘译 吴凯亚 刘雅菱 徐爱君 王维亚 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 陈斌

江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 华家新 张华锋 无锡大明会计师事务所 卫泰一 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齐美侠 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 王允珏 南通宏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樊飞 黄裕美 扬州天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柏茂森 江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吴迪

宝应安宜会计师事务所 葛学庚 镇江恒正会计师事务所

苏建设规4号-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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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设规〔2009〕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贯彻执行,经对原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进行修正,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

抄送:各市造价处(站),各市、区招标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 校对:袁克顺 份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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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

苏价费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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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苏价费[2006]136号

文件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通价费[2006]11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号)、扬州市物价局扬州

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

示》(扬价费[2006]43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

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请示》(常价费[20

05]277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

示》(院发[2006]2号、65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

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

请》(中大[2006]行字2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111、129号)、南京军区总医院《申

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

“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特殊医用材料列为“除外

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号)等请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