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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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补助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
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
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
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
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
六、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
2022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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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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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
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大家了解过相关政策吗?在此小编整理好了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资料给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通知 鄂人〔201X〕7号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
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审 批 表
死者姓名 胡洪平 死亡时间 2003 年 2月 13 日 死者遗属基本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姓名 胡学金 罗会清 胡潇 年龄 74 61 9 与死者 关系 父子 母子 父子 户籍所在地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太和镇解放下街76号 原补助 金额 138 138 161 补助 系数 1.2 1.2 1.3 调整后遗属补助标准 198 198 215 调整标准前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变动情况 城镇居民2006年7月1日至2006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 年7月31日期间 最低生活系数 保障标准 135元/人/月 150元/人/月 城镇或 农村 户籍城镇 农村 合计 单位意见: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补发金额 58 192 城镇 1.3 农村 1.2 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 合计补发金额 7月31日期间补发 306 756 364 948 1312 250 主管部门意见: 1062 情况属实,请审批 2007年12 月25日 此表一式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号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号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
本文是关于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部门的***,我来自云南的偏僻穷农村家庭,上次孩子出世,不幸查出患有先 天性的脑瘫,但是医生说病情很严重,立即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由于没钱不得不回家保 守治疗,前几天半夜的时候,小孩子病情有发作了,并且有短暂的休克和昏迷,情况十分的危险, 幸亏发现及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治疗,基本可以出院了,这次的治疗花费了 我所有的积蓄,还给自己背上了20xx多的外债,给我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 担,家里有还有父母要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陆怎么走,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非常希望能通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 下自己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 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己,不但把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助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 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可是现在。面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己喘不过气来。但我自己还是坚持 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2010-09-15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08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
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5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88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
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补
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08年7月起执行。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